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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士手记】一年的心路成长历程

来源:赫山区纪委监委 作者:刘道睿 发布时间:2018-12-27

加入纪检监察这支队伍,不知不觉已经一年有余了。有幸能够作为一名亲历者见证监察委的成立,用“留置”取代“双规”,派驻纪检监察组全覆盖等纪检监察机构改革。2018年即将挥手告别,2019年就要迎着春风踏步而来。回顾2018年,只求年华不曾虚度,“打铁人”能够留下“打铁”的痕迹。

一年来,我领悟到了加强学习是基础。古话说:“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尤其是对于纪检监察这样一种专业性强的工作。如果没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是不足以胜任这份工作的。今年11月份在纪检监察室的时候,我们正在对一名干扰巡察工作的党员进行党纪立案审查。第一次适用的党纪条款是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不久,在召开室务会讨论中发现存在不妥。这名党员干扰巡察的时间是在2018年4月,应该适用2016年《条例》,但是在该版本又没有明确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纪条款。室务会初步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第六十七条(二)款:“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当时,室主任要求我进一步核实党纪适用的条款,我又查阅了中央纪委网站2016年6月22日刊登的一篇回复选登《如何认定处理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其中就有关于干扰巡视工作能否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文章指出,在执纪审理实践中,我们对干扰巡视工作的一些典型行为,已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性质。如在巡视组巡视期间,有的党员通过打探巡视消息,提供虚假材料,甚至模拟巡视谈话等方式干扰巡视工作。该行为的根本目的是为防止组织发现其违纪问题,逃避组织查处,因此在本质上也属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应依据2016年《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为人相应党纪处分。

至此,经过一波三折,最终确定了适用的党纪条款。在这过程中,颇有“吟安一个字,捻断数茎须”之感。可见平时加强学习的重要性。

一年来,我领悟到了实践是最好的老师。古话说“刀在石上磨,人在事上练”。程序文书的签发和整理一直是我所“害怕”的。而程序的合法性摆到愈来愈重要的位置,我有时候在想,搞这么多的程序文书有必吗?其实这不仅仅是保护我们的当事人,也是保护我们自己。同时制作整理程序文书的过程,也是理清思绪,组织证据的过程,绝对是有利于案件查办的。要做好程序文书的工作,最重要的是要克服“怕麻烦”的心理。

一年来,我领悟到了细节决定成败。今年7月到9月份,我抽调到了巡察组。查阅被巡察单位党建资料的时候,发现该局党建资料多次出现“内蒙古阿拉善盟水利局”的字眼。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平时的工作不能图简便,就是利用一招复制粘贴走天下。纪检监察工作细节决定成败的地方不少,记得有一次和一个被审查对象谈话陷入僵持,不能够取得实质性突破。我们当时苦苦思量,在扎实的初核前提下,分管常委和我们一线办案人员“面授机宜”,你们可以似有似无的点一下“铁三角”。果然,这一细节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为这起案件的顺利查办撕开了一道口子。有时候,细节的魔力就是这么神奇。

一年来,我领悟到了责任心是一切工作的前提。“留置点”在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之前称为“双规点”,办案的同志们习惯称为 “基地”,颇有些神秘色彩的名字。在那里工作的同志是没有节假日概念的。早上八点钟来,晚上七点钟下班,甚至晚上九点、十点是家常便饭。每周还要轮流值守一个晚班。即使是这样的环境,也没有一个人叫苦叫累。大家无不以高度的责任心来对待工作,一句“搞好为止”是共同的心声。

加入纪检监察这支队伍虽然只有短短一年,但是我已经深深地被这支党和人民赋予重任的队伍所感动、所激励,深刻感受到肩上的担子,也时刻勉励自己要做一名无愧的纪检监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