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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17)为朋友徇私枉法,酿就人生“苦酒”

来源:市纪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5-12

“80后”公安民警崔帆,本该用自己的忠诚与担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他却在自己主办的刑事案件中,碍于情面替人开脱,知法犯法与犯罪嫌疑人合谋,编造虚假事实,包庇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最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酿就了自己的人生苦酒。

2014年10月24日,赫山区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崔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主办刑案遇请托,网开一面徇私情

2014年1月25日,赫山区青年路某餐馆发生一起刑事案件。被害人胡某某因一不当举动引起同在餐馆吃饭的陈某某不满,两人发生口角,陈某某与李某等人将胡某某砍伤。案发后,赫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对此案展开调查,民警崔帆为主要办案人员。通过详细调查,陈某某被列为主要嫌疑人。

与此同时,陈某某通过辅警刘某某找到崔帆,请崔帆关照,提出由自己的“兄弟”李某一人来承担刑事责任,李某投案自首后不予羁押的请求。崔帆与辅警刘某某素来交好,碍于他的情面,虽然心里有些犹豫,但最后还是同意了陈某某的请求。

多方同谋脱罪责,民警导演“荒唐剧”

为了顺利帮陈某某脱罪,崔帆想到了必须将案子的定性由涉嫌寻衅滋事罪改变成故意伤害罪。崔帆在与辅警刘某某和陈某某商议时告知,如果案件双方事先有矛盾而砍伤人的话就是故意伤害,否则就是寻衅滋事。听到“建议”的辅警刘某某做通了被害人胡某某的工作,并安排李某、胡某某一起编造了两人之前因抢明信片而事先就有过节的虚假事实。

按照事先商议的“剧本”,陈某某带着李某来到派出所“自首”,告知经办人崔帆,李某和被害人胡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以及事先有过节的虚假事实。为了使陈某某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崔帆对陈某某的调查问话敷衍了事,完全按照事先商量好的“台词”进行记录,对之前在侦查中掌握的陈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只字不提,使涉嫌寻衅滋事罪的陈某某没有被立案侦查,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李某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

主动投案求免责,法理不容悔终身

事情虽然得到了解决,但是崔帆却一直放心不下,他心里清楚这起案件经不起推敲,真相终有水落石出的一天。2014年6月17日,越想越觉得不安的崔帆主动来到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将自己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如实供出。2014年10月24日,赫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为崔帆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逃脱追诉,其行为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案发后,崔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处崔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崔帆案的发生不仅对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更是为广大年轻干部上了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年轻干部重视“朋友情面”,但一定要有底线意识,不能把手中的权力当做炫耀的资本,更不能当成维系朋友感情的纽带,要保持如履薄冰的心态,时时刻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切实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谁都没有天生强大的“免疫系统”,只有不断锤炼过硬党性,才能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才能永葆对党和人民的忠诚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