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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87)发生在经侦支队里的腐败窝案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作者:易纪轩 发布时间:2018-11-05

前言

2018年9月30日下午,阳光灿烂,天空蔚蓝,空气中洋溢着轻松快乐,第二天就是国庆节了,很多人都在准备着家庭团聚和出游。而在益阳市监委留置点的大门口,警灯闪烁,气氛森严,原益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以下简称经侦支队)支队长王立旺,被戴上手铐移送司法机关。

至此,市经侦支队支队长王立旺、原副支队长尹岑波(案发时任市人民警察学校政委)、副支队长李云、赫山分局经侦大队原副大队长彭忠东先后落马,均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经侦部门为何会发生如此严重的腐败窝案?这对公安系统乃至所有公职人员有何警醒和教训?为此,特分期推出系列案件剖析《被滥用的“侦查权”》《被围猎的“朋友圈”》《被污染的政治生态》。

经侦支队腐败窝案剖析之一:

被滥用的“侦查权”

2010年7月,王立旺被任命为益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8年前的他纵有千百种人生假设,也绝对想不到今天的结局。

“一个曾经是家乡父老引以为骄傲的我;一个曾经是家人们视为‘天’的我;一个领导们亲切称呼的‘立旺’,为什么说倒就倒了呢?而且倒得那么惨!原因是什么?答案又是什么呢?”

“我的太过自我;我的太重‘江湖’之义;我的太过放纵自己;我的太无敬畏之心,导致了我今天被组织审查调查,也导致了我在不久的将来受到法律惩处的后果。”

这两段话是王立旺忏悔书中的问答。翻开他的案卷,我们可以发现,这一结局其实早已注定:党纪国法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也许会迟到,但绝对不会缺席。

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实事求是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是经侦支队的基本职责。王立旺案发,与三年前的经侦支队查办的一起案件密切相关,核心问题就是经侦支队“侦查权”的滥用。

2015年8月,不法商人林某(另案查处)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线索由省、市相关部门移送到市经侦支队立案侦查。“林某案发,我第一时间想的不是怎么组织力量尽快破案,追赃挽损,而是考虑同林氏兄弟多年的交情。” 王立旺交待,为帮助林某达到不坐牢的目的,他组织尹岑波、李云会同林某及其兄长林某某(另案查处)多次“精心”策划、编排减轻林某罪责的侦查“剧本”。在尹岑波的“周密”部署、李云的“忠实”执行下,一起通过安排林某真投案假自首、替身顶罪、主犯变从犯的枉法案就此上演。当然,林氏兄弟也以赠送人民币、港币、商业门面、别墅、车辆等方式回报王立旺、尹岑波、李云。

经过“精心”运作,2016年5月,林某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而实际上经公安机关重新侦查,林某因涉案金额特别重大,可能被判处的徒期远远不止三年。

王立旺等人能顺利将案子“抹平”,帮助犯罪嫌疑人洗脱罪责,主要原因就是滥用手中的“侦查权”。据了解,市经侦支队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虽然有主办侦察员制度、回避制度等制度约束,但由于王立旺等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媾和”,制度约束变成一纸空文。在协查取证方面,由于经侦支队对协查取证流程及管理的相关制度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多种渠道、多个部门收到的协查取证事项,既无台账管理,又无监督机制,查不查,如何查,如何回复,全凭王立旺点头、拍板。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权力失控,监管制度也就形同虚设。这就使得出事能“打港”(协商),找人能“消灾”,花钱能“摆平”,成为经侦支队的潜规则。

在潜规则下,王立旺利用手中的侦查权幕后操盘,由尹岑波、李云充当马前卒,为请托人“了难”“站台”。如2015年6月,外省公安机关来函,要求协查王某某在益阳开办的多家药业公司是否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王立旺、尹岑波两人在收受了王某某托人送来的好处和交给经侦支队的“赞助费”后,协查事项最终不了了之。

“我是有组织的,我的言行、举止都是有纪律要求的,做什么、干什么都是有规定的,而这些规定、要求、纪律都被‘放纵’二字所代替。事实上很多悲剧都是可以避免的,至少没有现在的情形这么惨!”面对调查人员,王立旺悔不当初。然而这个悔悟来得有点太晚!

据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介绍,这是一起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腐败窝案,是一起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案例,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国家税收损失惨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目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权力监督逐步实现全覆盖。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要从本案中深刻吸取教训,弄清楚手中权力的来源,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公安系统对执法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全面“体检”,强化执法监督,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各级各部门应当主动作为,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把所有的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决防止权力失控和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