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将党内法规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为增强广大党员的纪律意识,益阳市纪委监委结合本地案例,对《条例》进行解读,推出“以案释纪”栏目。
案例
2018年10月12日,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纪工委接到匿名电话,举报茂林社区党员彭正波在“茂林社区党员群”微信群发了丑化党的形象的信息。经查,2018年9月28日晚,赫山街道茂林社区党员彭正波以“彭震波”的微信名在茂林社区党员微信群内转发了一个题为“入党申请书”的“黄色段子”信息,全文400余字,内容严重丑化了党的形象。社区党员群众对此议论纷纷,认为彭正波的行为极不符合党员形象。2018年10月31日,彭正波所在的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彭正波的违纪处分问题,经表决,一致同意给予彭正波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经赫山街道党工委批准,给予彭正波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为什么转发一条信息受到如此严重的处分呢?因为彭正波的行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6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释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政治纪律放在六大纪律之首,是党的纪律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政治纪律严明,全党才能在政治上高度统一、行动上步调一致。《条例》中关于“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规定,在2015年修订基础上增加了诋毁、污蔑“英雄模范”和歪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的内容。身为一名党员在工作的微信群内转发题为“入党申请书”的黄段子。这是在歪曲党的历史,诋毁党的形象,是涉及政治站位、政治纪律的严重问题,必须坚决处置、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