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2018年7月,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五龙坝村党总支委员樊志中得知龙光桥街道纪工委准备调查其非法占有本村贫困户曹德坤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偿款的问题,便多次与曹德坤侄儿曹某良(非中共党员)商量,要求其谎称自己借用了其叔叔的7.5万元易地扶贫搬迁补偿款,以隐瞒樊志中非法占有的事实。通过办案人员深入细致地做思想工作,曹某良交代了自己并未借用7.5万元补偿款的事实,以及樊志中要求与其串供的问题。因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9月,樊志中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被移送至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依法处理。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6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三、释纪
党章将“对党忠诚老实”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并将“对党忠诚”写入入党誓词。每一名党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尤其是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期间,更应该对自己所犯的错误进行认真反省检讨,并积极主动如实向组织坦白,协助组织及时查清违纪事实。案例中当事人心存侥幸,以为只要精心谋划,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就可逃避处罚。殊不知,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只会使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更加恶劣。违法乱纪者必然付出代价,对待组织审查,唯有积极配合,如实反映,主动交代,才能争取从轻或减轻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