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复清,男,1943年6月出生, 196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底从部队回到安化,在县二轻工业局任副局长,1986年任打击经济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1988年2月任安化县监察局副局长,1992年任安化县纪委常委、县监察局副局长,2003年退休。
1996年改革开放的春风早已吹进安化这座小城,虽然地处偏远,但走出去加强对外合作交流的氛围已经很浓厚。我到纪委以后办过很多与经济有关的案子。有一天,我们接到群众举报,安化县江南镇陈王乡党委副书记陈某利用分管企业的职务之便,赚取苗木供销差价,涉嫌贪污金额高达30万元。
30万在当时来讲,无疑是一笔巨款。收到举报后,县纪委领导引起高度重视,由我负责,安排工作组去核实该问题线索。为了确保摸清事实,顺利完成工作任务,到达陈王乡后我们绕过了乡政府的接待,吃住都在当地的邮政招待所。
八天时间,通过走访乡政府工作人员以及群众,了解到陈王乡政府这几年来从浙江某苗木公司进购了不少柑桔、板栗等苗木,一部分卖给当地各村、组群众,负责人确是该乡党委副书记陈某。
对于我们的调查,陈某拒不承认,也拒不交待问题,因为没有确凿证据,整个事件一度陷入僵局。
“如果不能从这里找突破口,那我们何不换一个角度调查?”一天晚上,大家围在一起讨论案情时,突然想到进购苗木的供应商,如果找到这家公司,应该可以从那里查到些蛛丝马迹,于是我们安排专人前往浙江,找苗木基地的老板谈。
刚开始这个老板也只讲面上的事情,不愿意提供发票与进账单子。后来在办案人员的劝导与思想教育之下,该老板拿出了所有与陈王乡政府供应苗木的凭证和票据。两方票据一比对,发现问题不小。原来陈某在浙江进货后报账时,将原来价格只有6分或8分一株的苗木发票偷梁换柱成每株2角至3角的发票入账,从中捞取供销差价。由于查处及时,大部分幼苗还在企业办的苗木场未销售,陈某实际收入自己腰包的资金是2万余元。最终陈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3年。
纪检干部干的是得罪人的工作,17年里,我办理了大大小小不下百件案子,审理对象中,有人能够改正错误及时回头,也有很多人不理解,有的甚至会夹私报复,这就要求我们在监督执纪过程中高度负责、精准执纪。
1994年蒋复清(右二)与案件检查室分析案情
1991年,我查办了县乡镇企业局供销公司黄某采购钢材重复报销的问题,当时收缴了这笔钱,并给予了其撤销职务处分。在案子办完以后我与他私下里进行了交流,我说:“你还年轻,千万不能在这条路上越陷越深,要及时止损,在哪里跌倒就在哪里爬起来。”
后来遇到我,黄某并没有因为受到了这个处分而持有偏见,相反他的态度还很真诚。有一次,我们出去执行公务,途中遇到大雨,他主动把车给我们用,并说道:“蒋局长,我庆幸你点醒了我,纪律这根红线确实不能踩。”
当事人中,像黄某这样受了处分还心怀感恩的对象虽然不多,但正因为有了他们以及千千万万人民群众的支持与理解,我们纪检人才有了虽千万人吾往矣的勇气,才有了坚决与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斗争的决心与信心。
现在经济环境越来越优化,正风反腐的大环境也越来越好,作为一名老纪检人,我欣喜地看到不少党员干部能够主动接受监督,勇于并乐于接受组织及群众的监督,“红红脸”“出出汗”已成为常态,这种自觉,就是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带来的新变化。锲而不舍,金石可镂,相信在一批批新纪检人的努力下,不久的将来,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也一定能成为新常态。
整理:安化县纪委县监委 贺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