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单位在物业公司备案工作中违规设置前置条件,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特提出如下监察建议,请予以整改落实……”5月6日,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向市住保中心(原市房管局)下达了一份监察建议书,引起了该中心领导的高度重视。
今年4月底,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收到问题线索,反映市住保中心在为物业公司备案时,违规设置前置条件,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由市物业协会出具的已建立信用档案的证明,而市物业协会借此强制要求物业公司加入协会并收取会费。
经查,2017年至2019年,市住保中心先后对125家、60家、63家物业公司进行了备案,备案时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由市物业协会出具的已建立信用档案的证明。而市物业协会在提供证明时,强制要求物业公司成为物业协会的会员,并对首次加入协会的会员收取2000元(会员单位)至10000元(会长单位)不等的首次入会会费,对已入会会员收取1500元/年的会费。2017年至2019年4月,市物业协会共收取会费106万元。
面对该违规行为,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根据监察法有关规定,向市住保中心下达了监察建议书,要求立即取消该违规前置条件,立即取消对物业公司每年重复备案审查。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要求,接到监察建议书的单位不能只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必须瞄准病根、祛除病灶,做到举一反三,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市住保中心接到监察建议书后,立即对物业备案流程进行重新梳理规范,对违规行为立行立改。市住保中心物业科科长刘韬感言:“纪检监察组的监察建议书,是提示风险的‘预警灯’,是祛除病灶的‘千金方’,及时纠正了我们的违规行为,对我们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起到了切实的督促作用。”
市住保中心违规设置前置条件的行为被纠正后,一名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表示:“把对物业公司备案与强制要求入会交费进行‘松绑’,极大减轻了我们企业的负担,为我们的发展提供了更优质的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