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办理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投诉。县督查局和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24小时受理投诉,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投诉做到及时受理、快速反应,凡有实名投诉的,3日内给予初步答复。继续实施有奖举报制度,举报事实一经查证,由县督查局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二是营造大力整治经济发展环境的舆论氛围。加强对“重点项目拆迁、开工、百日劳动竞赛”三项行动的宣传,强化全县广大干群自觉维护投资环境的意识。县电视台继续办好“重点工程建设巡礼”新闻专栏,加强宣传报道,特别是对有损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以多种形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益阳市优化发展环境“十不准”》、《桃江县派驻企业工作人员“六个严禁”》等文件的宣传,营造优化项目施工环境的舆论氛围。
三是规范政务大厅窗口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县政务服务大厅实行“一审一核”制和“并联审批”制,严格实行“一门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统一收费、全程服务”制度,加强电子审批步伐,由县监察局、县信息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尽快出台电子审批方案,7月底前建好政府信息查阅中心,逐步推行网上审批和网上监察。
四是规范收费和检查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益阳市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暂停对企业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对重要和特殊事项的行政检查,必须经分管县级领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报县督查局备案后才可进行。在“经济发展环境百日治理”活动期间,对企业的违规行为,凡不涉及安全、健康和环保等重大问题的,一律实行指导整改,不得处罚。
五是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在7月中旬组织开展一次企业周边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完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及时协调处理阻工扰工等各种矛盾;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敲诈勒索、强揽工程、强行参工参运、强买强卖等破坏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县公安局建立项目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对工程建设施工环境的工作责任制和快速反应机制,每月进行一次摸底排查,掌握案件线索,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为。在“经济发展环境百日治理”活动期间,每个乡镇至少查处1起破坏施工环境的案件。
六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活动期间严肃查处和公开曝光几起典型案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由于施工环境问题发生围堵县政府大门及国、省道事件的,严格按照省市群体性事件处置办法进行处理和问责。重点建设项目发生阻工事件,当地乡镇、村和公安派出所相关人员没有在2小时以内及时到达现场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在全县通报批评;4小时之内没有进行处置的,按照《桃江县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的规定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行问责处理;对阻工半天以上的行为处置不力的,追究当地乡镇、村、公安派出所及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凡建设项目和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阻工事件半天以上,经调查系村干部幕后操纵或处置不力的,责成乡镇党委对村干部先停职,等查清全部事实后再给予纪律处分。
二是营造大力整治经济发展环境的舆论氛围。加强对“重点项目拆迁、开工、百日劳动竞赛”三项行动的宣传,强化全县广大干群自觉维护投资环境的意识。县电视台继续办好“重点工程建设巡礼”新闻专栏,加强宣传报道,特别是对有损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以多种形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益阳市优化发展环境“十不准”》、《桃江县派驻企业工作人员“六个严禁”》等文件的宣传,营造优化项目施工环境的舆论氛围。
三是规范政务大厅窗口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县政务服务大厅实行“一审一核”制和“并联审批”制,严格实行“一门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统一收费、全程服务”制度,加强电子审批步伐,由县监察局、县信息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尽快出台电子审批方案,7月底前建好政府信息查阅中心,逐步推行网上审批和网上监察。
四是规范收费和检查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益阳市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暂停对企业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对重要和特殊事项的行政检查,必须经分管县级领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报县督查局备案后才可进行。在“经济发展环境百日治理”活动期间,对企业的违规行为,凡不涉及安全、健康和环保等重大问题的,一律实行指导整改,不得处罚。
五是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在7月中旬组织开展一次企业周边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完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及时协调处理阻工扰工等各种矛盾;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敲诈勒索、强揽工程、强行参工参运、强买强卖等破坏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县公安局建立项目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对工程建设施工环境的工作责任制和快速反应机制,每月进行一次摸底排查,掌握案件线索,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为。在“经济发展环境百日治理”活动期间,每个乡镇至少查处1起破坏施工环境的案件。
六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活动期间严肃查处和公开曝光几起典型案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由于施工环境问题发生围堵县政府大门及国、省道事件的,严格按照省市群体性事件处置办法进行处理和问责。重点建设项目发生阻工事件,当地乡镇、村和公安派出所相关人员没有在2小时以内及时到达现场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在全县通报批评;4小时之内没有进行处置的,按照《桃江县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的规定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行问责处理;对阻工半天以上的行为处置不力的,追究当地乡镇、村、公安派出所及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凡建设项目和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阻工事件半天以上,经调查系村干部幕后操纵或处置不力的,责成乡镇党委对村干部先停职,等查清全部事实后再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