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衡阳市委、市政府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管理的意见》,主要内容是:
一、进一步落实双重管理体制。社会团体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履行对其主管的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监督指导职能。
二、进一步规范登记管理审批工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遵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监督。加强依法行政,认真做好登记审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推动社会团体有序发展。加大扶持发展,重点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社区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三、进一步实行政会分开。行业性社会团体,一律要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办公场所及设施等方面与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尚属“合署办公”的,要限期脱钩。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脱钩的行业协会,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罚。凡是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的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不论是否到组织部门报批,一律退出兼职;在学术性、专业性、联合性及其它类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已报组织部门审批的,可以继续兼职。没有报批的,除政府定编的社会团体以外,原则上不允许副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市纠风办、市民政局备案,兼职不兼酬。
四、进一步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已与政府职能部门彻底脱钩的社会团体要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未完全脱钩的社会团体要严格落实衡办发〔2008〕7号文件明确的标准。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赞助)款,一律使用《湖南省捐赠专用收据》,捐赠双方必须签订捐赠协议,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的使用情况。社会团体收取有偿服务或代收代支等费用,一律使用地方税务部门印制的《衡阳市社会组织统一发票》。严禁违规收费或乱收费。
五、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社会团体均应建立独立的银行账户和财务账目,配备专职(兼职)的财务人员。财务不得由业务主管单位代管,财务人员不得由业务主管单位财务人员兼任。任何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不得到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列支经费,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社会团体中领取报酬或补贴。社会团体的财务开支,应当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开支,非业务活动开支要严格控制在经费总支出的30%以下,超出此标准的,年检时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处。
六、进一步规范日常管理。社会团体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按期换届,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管。
七、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各业务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社会团体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凡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