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强化工作责任,保障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出台了《北仑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设管理问责暂行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问责的范围、问责机构及方式、问责结果运用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明确规定,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10类对象,包括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专设临时机构、使用单位、建设单位、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其它相关部门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评标专家,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和监督等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发生“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要求承包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强行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供应商的”以及“违反规定从事项目建设管理中有偿中介活动的,违反规定将项目建设管理职能范围内的业务安排给社会中介组织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等75种情形,致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侵害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依照规定实施问责,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该《办法》还明确规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问责的机构为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启动建设管理问责程序、审议调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决定是否受理建设管理问责的复核申请。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专设临时机构和上述单位、机构的工作人员,经查证属实需实施问责的,将会受到责令限期整改、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等形式的责任追究。工程咨询、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及材料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则将根据违规事实及其情节给予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限制投标资格、限制评标资格等。问责对象涉嫌违纪违法违规的,按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该《办法》对建设管理问责结果运用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专设临时机构,当年度内受到一次或二次(含)以上责任追究的,该单位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分值中将分别扣除2分和4分,被问责的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和称职(含)以上等次以及申报技术职称评审。工程咨询、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及材料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被实施建设管理问责当年度内在二次(含)以上的,限制其二年(含)以上不得承接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相关业务,并在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