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动态 > 党风政风

广西柳州市纠风办:关于实行纠风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思考

来源:益阳市纪委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11-18

    柳州市是全国较早开展目标责任制并实施纠风工作责任考核的城市之一。近年来,我市在如何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和机制,解决实践当中遇到的一些难题,努力以目标责任制的落实不断推动纠风工作的全面发展。
    一、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基本情况
    2002年,柳州市根据当时市直机关和行业部门存在比较突出的工作作风问题,开设了“机关作风与行风建设热线”,将上线和处理群众投诉情况等内容进行量化,纳入年度文明机关和文明行业考核。2003年,开始对县(区)纠风办和市直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县(区)同时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直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2007年,我们将纠风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责任主体从市、县(区)纠风办提升为市、县(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已逐步成型。通过目标责任制考核,特别是将县(区)人民政府纳入考核后,激发了纠风干部的积极性,不断夯实纠风工作的基础,纠风工作机制和制度得到不断完善,纠风工作队伍得到不断加强,开创了纠风工作的新局面。在自治区纠风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我市连续多年取得第一名的好成绩。
    二、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存在的主要问题
    柳州市通过实施纠风目标责任制考核,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纠风工作的整体推进。但从实践来看,纠风目标责任考核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
    (一)个别单位对目标责任工作不够重视。以目标责任制考核推动纠风工作的全面落实,在个别单位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个别领导对不正之风的长期性、顽固性和反复性认识还不到位,认为纠风工作是软任务,纠不了也没有大的关系,存在主要把业务抓好就出成绩了的错误观念。
    (二)评定依据不够科学和全面。现行的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从每年的纠风工作实施意见中分解量化产生,以百分制计,各被考评对象基本上都能完成任务,但在加、减分项目上,尤其是在查处纠风案件的加分上,份量较重,而评分的评定标准又往往侧重于已经定性和定量了的材料依据,容易忽略抓基层打基础的实质性工作,缺乏对实际工作绩效的考量。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是过于考核规定教条,没有突破原有的思路,就任务而完成任务。
    (三)确定考核对象不尽合理。在考核对象方面,特别是确定市直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牵头部门,有的已作为巩固工作成果的部门仍继续纳入,而一些新的作为重点监督对象的部门尚未纳入。县(区)将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作为考核对象,也不尽合理。尽管乡镇有七站八所,但大多是县(区)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有的甚至与乡镇同一级别,这与“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纠风工作原则不太相符。此外,在考量纠风成效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所占比值较低,没有完全反映出群众的满意度。有时会出现考评结果与实际不甚相符的情况。
    (四)工作机构尚未完全理顺。市级纠风办在纪委监察局设有纠风室,负责纠风办日常工作,但相当部分县(区)部分未设有纠风室,市直部门、县(区)直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未设有监察室,纠风工作只能由这些单位的纪委承担,而往往只有一个人,还同时承担着大量的其他工作任务。纠风工作人员以政府纠风办名义与单位纪委联系,工作关系不顺,工作机构体制问题有待理顺。
    (五)出现厌战情绪。由于考核内容在设置上存在的缺陷,以及考核结果对干部成长进步在运用上的不足,一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对纠风目标考核的工作积极性逐渐消退,特别是单位在考核排名中多次排名前列或多次位列后进人员却仍原地不动,即既不批评也不提拔重用,很容易出现被动完成任务的现象。
    (六)干部队伍知识结构不合理。现有的市、县(区)纪委监察局从事纠风工作相对固定的人员中,很多上没有从事过现阶段重点专项治理项目的工作经历或专业知识,对目标任务的设定、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和指导的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升,这都直接影响了纠风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扩展和深化。
    三、对策和建议
    纠风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要实现新的突破,我们的做法主要从以下方面加以努力:
    (一)加强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责任到位。各级政府要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给予足够重视,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纠风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完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制度,把纠风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政府(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形成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格局。深化责任制考核政府的主体地位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配套措施。
    (二)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重点,确保事事有人抓。制定年度纠风工作目标时,将任务分解到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将每一个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对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的考核内容。各县(区)政府和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牵头单位根据各自的任务,再分解到相关科室和协办单位,专人负责,务求落实。在将全年纠风工作任务作为刚性内容进行分解的同时,增设加减分值项目,鼓励各级各部门发挥积极能动性,开创纠风工作新思路、新措施。如,鹿寨县教育局2006年推行中小学校财务集中核算核销工作制,2007年在全市各县(区)进行推广。
    (三)严格督查,认真考核,确保任务落实和考核结果公平公正。要求市、县(区)纠风办和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对重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办,对出现损害群众利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案件,坚决严肃查处。围绕考核内容制定考评实施方案,确定考核原则、考核方式、组织实施及纪律要求等,以保证评定结果真实、公平,从而达到相互学习交流和借鉴的目的,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四)创新思路,进一步优化考核的内容。对现行考核目标内容在设置上重新考量,紧紧围绕“经济上去,百姓得利,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目标,突出基础性和实绩性,把治标与治本共同作为一个衡量标准,使目标设置更加科学全面,把平时掌握、调研、监督与年终汇报、参评材料复核有机地结合起来,让考评结果更趋合理和公平。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信誉度。如2008年冰冻灾害后,将市民政局推行救助对象一户一折制,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兑现到位作为考核的内容之一。
    (五)利用现有绩效考核平台,提升纠风目标考核在绩效考核中的份量。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是保民生、保稳定、保增长的具体体现。政风行风乃至社会风气的好坏是衡量一个地区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数,是人心向背的风向标。为此,适当增加纠风目标责任考核在绩效考核中所占的分值比例,从而激发各考核对象全面落实纠风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促使各级各部门深化对纠风工作的认识和重视。如2008年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北部三县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段的农村学生提供免费午餐,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投入85%,各县财政投入15%。2008年秋季学期,市财政共支出2025万元,共有818所学校9.9万名学生受益,我们将此项工作作为责任制考核列入绩效考核的范围。
    (六)适时调整考核对象,适当增加群众评议在考评中所占分值的比例。对新增重点纠风内容的责任部门,及时纳入考核对象,对市级作为巩固工作项目的责任单位,包括县(区)直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牵头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则应采取有选择地开展责任制考核。同时适当加大群众对纠风工作的满意度测评的考核分值,真正落实群众对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纠风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工作目标。
同时适时调整从业人员结构。针对各时期各阶段纠风专项治理重点项目的不同,适时给纠风办增加有相对专业知识或经验的干部,或者通过临时借调跟班学习、送上级部门集中培训学习等方式充实专业人员,从而解决扩展和深化纠风工作目标考核上专门人才问题。
    (七)拓宽考核结果运用的渠道。在坚持现有考核结果运用办法的前提下,规范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同时,明确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干部的选拔任用紧密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