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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樊纠风办:明确职能定位 创新工作机制

来源:益阳市纪委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01-12

    纠风工作自1990年开展以来,各级纠风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工作方针,扎实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各种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部门和行业风气明显好转,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实际成果。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一些行业不正之风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一些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的问题不断凸现,影响和制约了纠风工作发展。回顾和总结二十年来纠风工作历程,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对如何深化纠风工作汇报几点想法。
    一、正确把握工作定位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对纠风工作的期望越来越高,纠风工作的内涵也越来越丰富,工作重心从原来的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逐步向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转变。从广义上说,一切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都属于纠风工作的范畴,大到政风行风建设、经济环境的优化,小到部门之间扯皮、群众日常生活不方便等,什么问题都可以与政府管理部门行业作风挂钩,纠风工作的内容太过宽泛,只要群众有投诉,就得受理。这种现象用“纠风工作是个筐,什么都可往里装”来形容恰如其分,已经形成了一种包打天下的局面。同时在工作中,国纠办每年安排部署的任务与基层纠风部门实际承担的工作不相吻合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主要是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各项专项治理工作,而基层党委、政府则要求纠风部门集中力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当地经济发展营造氛围。如近年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把主要精力放在整治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打造“两减一免”的阳光新政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中心工作上,而冲淡了其他专项治理工作,影响纠风工作成效。由于没有明确工作定位,造成上、下工作不能有效对接,纠风工作看似无所不为,其实难有作为。建议在工作职能定位上,充分考虑基层工作实际,做到“三个结合”:一是把纠风治乱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结合。坚持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纠风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寻求纠风工作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最佳结合点和有效途径,努力把纠风工作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融为一体,既丰富纠风工作的内涵,又能上、下合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二是把纠风治乱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相结合。纠风部门在查处与民争利行为的同时,要注意发现依附于不正之风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注意把纠风治乱与改善民生紧密联系起来,全方位、多渠道地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三是从源头上铲除不正之风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纠风部门要配合党委、政府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精简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打造阳光新政,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建设,努力减少权力“寻租”机会,切实从源头上铲除滋生不正之风的土壤和条件。
    二、切实明确责任主体
    纠风工作已走过二十年历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是纠风工作的责任主体,理应担负起治理不正之风的主要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只抓业务、不抓行风,没有把纠风工作寓于本部门的管理之中,一些应由各责任单位主动承担的工作还是要靠纠风部门来组织协调和推动落实,只要纠风部门不督促,牵头单位就听之任之。面对日益繁重的纠风专项治理任务,纠风部门反而成了“灭火队”,四处出击,孤军作战。而牵头部门则不闻不问,隔岸观火。另一方面,由于纠风部门办事机构设在纪检监察机关内,履行监察职能,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也将一些应由其他科室承担的工作任务交由纠风部门牵头负责,导致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如拆迁资金、移民资金、房改公积金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现在都由纠风部门牵头检查督办,牵扯了纠风部门的大量精力。过重的工作任务与薄弱的工作力量存在反差,造成纠风工作顾此失彼、被动应付,对一些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正之风问题则无暇查处。因此,必须进一步明确对外、对内牵头部门的职责任务,建立纪律严明、惩处有力的责任追究机制,使纠风工作步步深入,积小胜为大胜。一是对外明确责任主体。传统的专项治理项目经过纠风部门的不懈努力,已取得了成功经验和明显成效,纠风部门可以按照治理一项、规范一项、巩固一项、移交一项的原则,及时将这些成熟的工作移交给主管部门负责,发挥主管部门的主观能动性。如治理公路“三乱”规范后移交公安、交通、林业部门负责,教育乱收费交由教育部门负责,纠医工作交由卫生部门负责。各主管部门和牵头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主动承担治理行业不正之风的任务,把纠风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确保各个专项治理任务落到实处。二是对内明确责任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明晰机关内部各科室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主动将一些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等工作任务从纠风部门移交出去,交由相应职能科室负责,切实减轻纠风部门的工作负荷,使纠风部门能够集中精力探索和研究从源头上防治不正之风的方法对策,抓好新形势下各种不正之风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三是强化责任追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违反、查处谁”,“谁分管、追究谁”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纠风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特别是对那些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不正之风案件,要坚决追究责任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在当前政治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一些不正之风在内容和形式上发生了新的变化,由明向暗隐性转移,纠风工作面临的困难越来越多,阻力越来越大。纠风部门在巩固已有工作成果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纠风工作新机制,善于从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中查找新形势下各种苗头性、倾向性不正之风,将其纳入纠风专项治理范围,扼其喉、断其根,切实以纠风工作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一是建立发现问题机制。纠风部门通过蹲点调研、群众恳谈、问卷调查、行风评议、网上交流互动、政风行风热线等形式,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纠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从中梳理查找各种苗头性、倾向性的不正之风问题。二是建立研究应对机制。针对梳理查找的各种苗头性、倾向性不正之风,纠风部门要认真研究其成因,科学制订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以工作责任制的形式,把任务及相应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岗位和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三是建立集中整治机制。纠风部门要将新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正之风纳入专项治理范围,组织相关部门集中优势兵力,出重拳,下“猛药”,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等手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切实将各种苗头性、倾向性不正之风消灭在萌芽状态。四是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纠风部门要加强与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拓宽监督检查渠道,建立全方位的监督网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作用,发挥纪检、审计、财政等机关的专门监督作用,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对容易发生不正之风的领域经常开展明查暗访和走访巡察等活动,使各种苗头性、倾向性不正之风成为众矢之的,露头就打。
    四、改革创新工作方法
    纠风工作关系改革发展、和谐稳定大局,而现行的纠风工作方法比较单一,仅限于专项治理、政风行风评议等,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新的历史时期,要进一步创新纠风工作的思路方法,坚持用改革和发展的眼光审视和谋划新时期的纠风工作,不断创建针对性强,扎实有效,具有推动力、突破力的工作方式和手段,努力开创纠风工作的新局面。工作中,应做到“三要”、“三不要”。一要坚持创新发展,不要墨守陈规。针对纠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纠风部门要认真总结二十年来纠风工作取得的经验教训,正确认识纠风工作的发展趋势,挖掘其内在规律,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做到抓重点与抓常规相结合,抓当前与抓长远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使纠风工作在创新中发展,在创新中深入。二要权由职授,不要混淆权限、大包大揽。纠风部门要正确把握职责,明确主办、协办、督办的责任,强化组织协调。对主办的工作,要集中精力、尽职尽责抓好。对协调的工作要组织调动,妥善安排。对督办的工作要积极跟上,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敢于协调、善于协调、科学协调。三要分清轻重缓急,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当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纠风工作面临的问题纷繁复杂,党委、政府交给纠风部门的任务十分繁重,人民群众对纠风工作的期望值也很高,这就要求纠风部门在履行职能时要围绕中心,把握主流,妥善处理矛盾冲突;整合部门职能,充分发挥纠风治乱的整体合力;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