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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扩大内需项目建设问责规定

来源:益阳市纪委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09-09

 

    为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中央新增投资项目优质、高效、廉洁、安全实施,近日,黑龙江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国家相关规定,出台了《黑龙江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项目建设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追究办法》)。《追究办法》确立了行政首长问责制和其他责任人的范围,规定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的有扩大内需项目系统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其他责任人还包括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此形成了完整的责任链条。

  该办法突出刚性要求,明确了从开工到竣工9类38种追责行为,从权、责、人等关键环节入手,建立健全对政府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常态问责的有效途径和办法,重点对下列行为进行追究。一是责任单位不认真落实项目建设有关政策规定,未按国家要求及时开工、竣工;建设单位没有履行完整的审批程序,未按批准性质来建设,都要受到检查问责,情节严重的,停职检查。二是“懒”于下达投资分配计划和足额配套资金的;“懒”于把中央发行的地方债券用于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配套的;“懒”于拨付或不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及未设专账管理的;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懒”于采取措施,拒不执行上级机关整改意见的予以追究。三是对挤占、截留、挪用、坐支、私分及虚报冒领骗取建设资金的;严重超概算的;违反国家现金使用管理规定的予以追究。四是责任单位存在虚假、欺骗和滥用职权,擅自开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的;不如实上报项目建设真实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的;干扰、阻挠调查处理或者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对发现或上级指出的问题,不及时解决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予以追究。五是不让“暗箱”躲阳光。对招标、投标活动不依法进行,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徇私舞弊或监管不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及采购人员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集中采购而自行采购的予以追究。六是不尽“职责”不原谅。监督检查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不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指出并提出整改要求的;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牟取非法利益的;违反廉洁自律等纪律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项目相关责任制的,都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