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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强化责任追究规范政务服务行为

来源:益阳市纪委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11-06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营造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近日南县纪委、监察局和南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关于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办法》明确,窗口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效能告诫,告诫后仍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擅自安排人员在中心窗口外受理已进入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二、擅自安排窗口工作人员离岗审批的;三、相关单位及其二级机构不按要求配合窗口工作,造成有关政务服务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四、擅自调整窗口工作人员的;五、擅自安排窗口工作人员从事窗口业务以外工作的;六、违反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七、违反县委、县政府政务服务工作改革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窗口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分管领导、窗口主管给予行政效能告诫,告诫后仍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对符合规定申办条件的审批事项拒绝受理的;二、违反规定擅自办理业务的;三、在中心收费窗口以外收取已进驻中心行政许可审批有关费用的;四、违反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和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费标准,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欠费业务的;六、擅自增加或减少审批前置条件的;七、在审批中弄虚作假,致使应收的相关税费没有足额收缴的;八、妨碍县行政效能投诉处理中心工作人员对投诉事项进行质询和调查取证的;九、违反县委、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改革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工作不负责任,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遗失的;二、未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造成服务对象多次往返中心,增加额外负担的;三、有“索、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四、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被投诉或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五、违反中心管理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或旷工、擅自离岗的;六、违反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擅自减免税费的;七、中心管理人员安排窗口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办理审批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八、违反县委、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改革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