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该县要求,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否则依法予以处罚;对单位逾期不缴、无故欠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是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首先,加强财政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全过程的监督。具体包括:对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提出意见,参与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审核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和管理费用年度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并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监督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执行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核算方法等。其次,建立多种形式的监督体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县人大、县政协及社会各届的监督。县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是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和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调度、提取、贷款、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凡涉及重大资金调度和使用等事项,均由集体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和个人查询系统,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为职工、单位提供多种方式的查询服务,维护职工的知情权、查询权。严格执行年度公告制度,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报告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专家咨询评价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资金运作的审批制度,确保资金规范、高效运转。
二是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首先,加强财政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全过程的监督。具体包括:对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提出意见,参与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审核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和管理费用年度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并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监督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执行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核算方法等。其次,建立多种形式的监督体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县人大、县政协及社会各届的监督。县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是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和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调度、提取、贷款、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凡涉及重大资金调度和使用等事项,均由集体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和个人查询系统,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为职工、单位提供多种方式的查询服务,维护职工的知情权、查询权。严格执行年度公告制度,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报告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专家咨询评价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资金运作的审批制度,确保资金规范、高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