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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制度建设 维护党纪政纪 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纪执法能力的意见》出台

来源:中共益阳市纪律委员会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9-15

 
 
 

    8月27日,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纪执法能力的意见》,就建设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提出具体要求。

    醉酒驾车,先行免职再严肃追究《意见》指出,各县(市、区)纪委书记、市直各纪(工)委书记、市纪委派驻纪检组长、市直属事业单位纪委书记和市纪委监察局副秘书长、各厅(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副调研员、副县(处)级检查员要全年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调查研究的时间不少于三个月,深入基层不足要求二分之一的,要向市纪委监察局说明原因,作出深刻检查,拿出整改意见;纪检监察干部全年在岗时间(包括组织安排的学习培训或外出考察)不少于200天。不足200天的,视为不适合在现任岗位工作,要进行调整或免职;工作期间,中午不准饮酒,平时不准酗酒。对违反规定的,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纪检监察干部不准酒后驾车,醉酒驾车,一经查实,先行免职再严肃追究;在岗期间,严禁买卖股票、玩网络游戏、打扑克麻将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对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的,特别是参与赌博和迷信活动的、包养情人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不准参加当事人请吃请喝请玩等有碍公职正常履行的活动,不准探听或向无关人员透露案件查办情况,不准为被调查对象说情。

    严格履行请假销假制度

    《意见》指出,要履行请销假手续,外出时间超过一周的必须写出书面请假条,说明请假原因、去向、时间、出行方式,经本级本部门党委(党组)同意后,报市纪委干部室,经市纪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和市纪委书记同意后,方可成行。外出时间较短的,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请假并在批准同意后方可成行。请假结束后,要立即向市纪委干部室销假。工作期间,在所辖区域正常履行职责,能够与其本人保持联络畅通的,视为在岗;半个工作日内,无法与其本人直接或通过相关办事机构和人员联系的,视为离岗。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连续两年考核排名最后,将被建议免去现职

    《意见》指出,对于在市委目标责任考核中不称职的,要建议市委对其免去现职;对于第一年在市委目标责任考核和市纪委的工作业务考核中均排在最后一名的,市纪委要对其进行公开批评、诫勉谈话,对于连续两年排在最后一名的,市纪委要建议市委对其免去现职。

    《意见》指出,对于领导不力、工作力度不大、工作效果不好、本人或主管的纪检监察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进行问责;对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出现的问题,不仅要追究被问责干部本人,还要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对于出现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单位,要对所在单位的纪检组长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意见》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用切实可行的制度,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监督。市纪委将畅通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举报渠道,在干部室设立举报电话和网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对举报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严格追究。

    要报告个人及家人的收入住房出国(境)等情况

    《意见》指出,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执行中央、省委、市委的有关廉洁从政、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带头执行“868”制度,不准用公款进行高档消费娱乐;不准利用执纪权力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准经商办企业。各县(市、区)纪委书记、市直各纪(工)委书记、市纪委派驻纪检组长、市直属事业单位纪委书记和市纪委监察局副秘书长、各厅(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副调研员、副县(处)级检查员要定期不定期地向市纪委干部室报告个人及家人的重大事项,如收入情况、出国(境)情况、住房情况、乘车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