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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思考

来源:中共益阳市纪律委员会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07-30

    建设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树立新时期纪检监察干部形象,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客观要求,是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的重要保证。

    一、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严格管理和监督之下,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坚持自我约束、自我教育,保持了较好的整体形象。但是,客观地说,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现状与当前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还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为“五个不够”:

    1、思想不够稳定。在工作方面,纪检监察干部辛苦,“栽刺不栽花”,“吃力不讨好”,容易因工作而得罪人。在待遇方面,纪检监察干部经济待遇不高,与其他经济部门干部相比,奖金、福利、补贴差距较大。在生活方面,纪检监察干部往往是别人能去的地方自己不能去,别人能拿的自己不能拿,等等这些宽严有别的国民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纪检监察干部的心理落差,导致一部分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不稳定,不安心本职工作。

    2、能力不够全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推进,反腐倡廉的任务越来越艰巨。违纪案件广泛涉及到金融、证券、房地产等经济领域,违纪人员作案手段越来越诡秘,呈现出高智能化、高科技化的趋势,反调查能力在不断增强。而纪检监察干部长期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同一地域工作,知识结构单一,办案手段传统,懂财会、懂法律、懂电脑的专业人才为数不多,执纪能力相对落后。

    3、作风不够过硬。一是冲不破“人情网”。少数纪检监察干部与违纪人员工作、生活在同一个地方,彼此“低头不见抬头见”,因此碍情怯面,顾虑重重,致使查案不深入,执纪不到位。二是顶不住“说情风”。在办案过程中,难免出现某些领导干部或是为违纪人员求情过关,或是滥用职权对办案人员施加压力的情况,对此,一些纪检监察干部放弃原则,屈从让步。三是碰不得“硬对手”。对于某些“特权”违纪人员,部分纪检监察干部缺乏斗争精神,或害怕打击报复,或畏于权势,不敢碰硬,为自己留“后路”。

    4、协作不够到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纪检监察机关实行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双重领导。但是在实际运作上,同级党委政府对纪检监察机关享有绝对支配权,纪检监察机关在组织人事、工作经费等方面对同级党委政府的依附性很强,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则仅局限于业务指导层面。由于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因此,上下级纪检监察干部之间在工作上特别是在案件查处上,意见不一致、配合不默契、协作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

    5、纪律不够严明。有人认为只要进入了纪检监察机关就是进了“保险箱”。实际上,纪检监察干部同样面临着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西方资产阶级思潮的侵袭和腐蚀,同样存在腐败与反腐败、渗透与反渗透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纪检监察干部不注意职业形象,与办案人员牵扯不清,到办案单位吃吃喝喝。有些纪检监察干部不遵守办案纪律,存在跑风漏气的现象。有些纪检监察干部经不住金钱美色的诱惑,执纪违纪,身陷牢狱,等等这些都是律己不严的表现和后果。

    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当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很大的普遍性,是各种主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从深层次来分析,笔者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大致包括五个方面:

    1、个人付出与个人所得不对等。纪检监察干部同样有血有肉、有家有口。长期以来,纪检监察干部直面矛盾,与违纪违规人员短兵相接、斗智斗勇,既牺牲了大量的个人时间、个人爱好与家庭生活,又得罪了不少人,生活圈子是越来越小,朋友是越来越少,而得到的回报则往往是政治上比不过人家,经济上落后于人家,家人不满意,自己没面子。

    2、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不对称。理论上,纪检监察是党的专门监督机关,担负着党章赋予的“三大职责”和“五项任务”,在党内具有较大的权威性。但实际上是,长期以来,不少地方主要领导总是错误地把纪检监察机关等同于组织、宣传等党委工作部门,低规格对待纪检监察机关,低职数配备纪检监察干部。这种“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对称,在很大程度上误导了社会大众,削弱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挫伤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3、一般化管理与专业化要求不适应。纪检监察机关是专司党内监督的执纪执法机关,特殊的职能决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在队伍建设的管理上要有独特的管理模式,并且尽可能地参照公检法的模式走专业化管理的路径。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在内部管理的方式方法与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没有什么区别,导致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难以专业化,限制了其综合素质、执纪能力、办案手段在短期内的快速提升。

    4、管理体制与执纪环境不协调。应该说,上级机关与同级党委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是中国现有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但是,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大案要案的不断出现,许多纪检监察干部走上了反腐一线,推上了矛盾的风口浪尖。一般而言,除县纪委书记异地交流任职外,大多数纪检监察干部都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工作左右制肘的被动局面。一方面,要按照党纪党规的要求,将反腐进行到底;另一方面,又不得不考虑自身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后顾之忧难以解除。

    5、学习培训的效果与能力提升不合拍。客观地说,当前各种培训班过多过滥,真正沉下身来,静下心来的学习培训不多。学习学习、休息休息、联系联系、咪西咪西几乎成为了办班培训的通行模式,真正意义上的考试、过关、发证的培训班并不多。很多纪检监察干部的学习培训流于形式,走了过场,收获甚微。当然,还有教育的针对性不够强,作风上自律不够严,等等,也是当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思想、作风、纪律方面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

    三、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建议与对策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既要治标,更要治本,要坚持教育、监督、制度和激励并重。

    1、要抓教育,夯实思想基础。一是要突出教育的重点。要加强艰苦奋斗的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时刻牢记我们党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经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要加强纪律观念的教育,引导干部自觉遵守办案纪律,  严守办案秘密,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始终维护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二是要创新教育的形式。要打破纪检监察工作比较沉闷的局面,少搞说教,多搞活动,把枯燥乏味的理论灌输转化为生动活泼的学习形式。比如,多组织机关干部开展业务知识竞赛、演讲比赛、书画比赛等赛事活动。组织机关干部到各个单位、各个层面开展“以案说纪”、“以案说法”等活动,让干部走上前台,在教育别人的过程中教育自己。三是要确保教育的效果。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要持之以恒,经常化、常态化,不能搞一阵风。工作再苦再忙再累,坚持既定的学习制度,雷打不动。今后,调动或提拔干部要把平时学习的情况作为重要依据,严加考核,确保学习见到实效。

    2、要抓监督,规范言行举止。一是要加大内部监督的力度。纪检监察系统内部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展开激烈的思想交锋。要把每个人相互提一条以上的意见作为制度固定下来。主要领导要逐一点评,既点评工作,更要点评干部个人存在的问题。二是要加大外部监督的力度。纪委监察局的主要领导要经常下到干部所联系的单位听取意见,及时掌握干部活动的动态。要多与干部办过案子的单位和当事人直接接触,听取当事对干部工作的反映,特别是有无执纪违纪的现象。三是要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要专门设立针对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的举报箱,主要领导要经常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收集情况,把干部的言行举止,特别是八小时以外的活动置于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

    3、要抓制度,形成长效机制。重点建立五个方面的制度:一是要建立资格准入制度。要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门槛,实行资格准入,力求凡进必考,逐步缩小组织任命的比例,扩大法定考试进人的比例,坚决杜绝安置性进人和照顾性进人,为建设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打好基础。二是要建立挂职锻炼制度。要积极创造条件,合理安排优秀纪检监察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进行挂职锻炼,让干部多学习多接触经济管理、金融证券、财务会计等相关知识,取长补短,与时俱进。三是要完善学习培训制度。一方面,要根据工作需要,新建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基地;另一方面,要对现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资源进行整合,加大培训投入,提高培训质量。要确保每名纪检监察干部每两年培训一次以上,考试不合格者不予毕业。同时,要积极筹建纪检监察干部学院,培养纪检监察专业人才,充实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四是要探索干部异地交流制度。除县纪委书记外,80%以上的纪检监察干部要逐步实行异地交流。五是要建立末位淘汰制度。要逐步探索领导点评、干部自评与社会他评相结合的评价体系。每年对纪检监察干部考评一次,连续两年处于末位的淘汰出队伍。

    4、要抓激励,创优工作环境。一是要高规格配置机构,让干部有威信。要进一步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所属内设机构的规格,进一步明确纪委常委、各室主任等各个层次纪检监察干部的级别待遇。二是要宽松工作环境,让干部有作为。具体来说,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编制实行动态管理,真正做到编制服从工作。要根据办案工作的需要,要人给人,要钱给钱,尽量少抽调和借用干部,少增加基层和涉案单位的负担。要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把派驻人员的编制纳入机关干部编制统一管理,彻底改变派驻机构有名无实、形同虚设的尴尬局面。三是要提高政治经济待遇,让干部有位置。在政治上,要疏通纪检监察干部输出渠道,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自己要求调出的,应优先考虑,要与纪委机关规格相一致,高看一等,厚爱一层。要统一设定纪检监察干部的补贴津贴和办案奖励机制,缩小地域差别和行业差别,想方设法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福利待遇,提高干部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