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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出台《南县防汛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来源:中共益阳市纪律委员会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4-26

    近日,南县出台《南县防汛工作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21种防汛问责的情形作了详细规定,今后追究影响防汛工作的相关单位和领导干部以及责任人员责任时将有章可循。
    该《办法》共分总则、问责的情形、问责的程序和附则4章,16条,针对相关单位、领导干部和防汛责任人员分别各规定了7种不同的问责情形。根据《办法》,对相关单位工作疏忽,在辖区一年内连续出现二次(含二次)以上重大险情,或者一次严重防汛责任事故的;在防汛抢险工作中组织指挥不迅速、决策方案失误,对防汛安全造成不良后果等7种情形要进行问责。对领导干部不按照省、市、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抓职责范围内的防汛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安排部署、检查督促不到位的;对上级督查中发现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解决不及时、处理不到位的;对防汛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单位、领导干部的防汛责任监督、检查和考核不到位,对防汛组织、预案、纪律以及抢险物质准备、督促落实不力等7种情形要进行问责。对防汛责任人员在防汛工作中和执行防汛任务时打牌赌博、打架斗殴、擅离岗位、临阵逃脱或不按规定值班的;擅自使用或变卖防汛物质,贪污、挪用、截留防汛经费,疏于管理发生防汛物质被盗、防汛设施损坏,影响防汛抢险工作进行的;履行查险、找险、处险等工作职责不力,玩忽职守,在防汛抢险期间临阵脱逃等违反防汛纪律等7种情形要进行问责。
    《办法》对单位和领导干部及防汛责任人员规定了9种问责方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并规定,对单位进行问责,同时要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问责;受到问责的单位及受到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的人员,取消其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分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对应当从重问责和可以从轻问责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对有干扰、阻碍防汛问责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问责。对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问责。
    《办法》还对问责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 (南县纪委 田庆华 王禹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