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谈话是案件处理的必经程序,在实践中,不少审理对象谈话时不敢辩解,个别审理人员尚未充分听取审理对象本人陈述和申辩,致使审理谈话在某种程度上流于形式,不利于提高案件质量,更不利于保障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权利。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正确认定违纪事实和性质,弄清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准确界定审理对象的责任,资阳区注重听取审理对象的申辩,较好地保障了审理对象的权益,为提高质量、减少申诉案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审理谈话前,审理人员明确告知谈话对象享有的权利义务,确保审理对象“说话”的权利,保证审理对象的合理申辩不会加重处分,解除其不敢辩解的思想顾虑。在谈话中,资阳区纪委审理室将下列问题作为听取陈述和申辩的重点:主体认定是否正确,是否属于行政监察对象以及是否有管辖权,是否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等;审理对象被立案调(审)查的时间;审理对象供述是否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定性量纪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审理对象在调查期间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是否存在为争取摆脱疾病困苦而编造违纪情节;审理对象是否清晰存在主动交代、坦白、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分情节;调查期间审理对象上交违纪所得,调查组是否及时出具扣押凭证;对主动交代但缺少证据支持的其他违纪问题所涉及的涉案款物,审理对象是否愿意上交;审理对象违纪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原因自我分析等。
通过全面听取审理对象对违纪事实及理由、办案程序、涉案款物处理、案发背景、本人认错悔改态度等陈述和辩解,能更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性质和责任,在给予其党政纪处分的同时,能针对发案单位督促整章建制,更好地发挥办案治本功能。
2014年,资阳区立案调查91件,结案90件,给予党政纪处分88人,作出书面结论1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人,区纪委开展审理谈话68人次,均很好地听取了审理对象的陈述和申辩,着力提高案件质量,避免减少了申诉案件发生。(资阳区纪委审理室)
审理谈话前,审理人员明确告知谈话对象享有的权利义务,确保审理对象“说话”的权利,保证审理对象的合理申辩不会加重处分,解除其不敢辩解的思想顾虑。在谈话中,资阳区纪委审理室将下列问题作为听取陈述和申辩的重点:主体认定是否正确,是否属于行政监察对象以及是否有管辖权,是否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等;审理对象被立案调(审)查的时间;审理对象供述是否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定性量纪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审理对象在调查期间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是否存在为争取摆脱疾病困苦而编造违纪情节;审理对象是否清晰存在主动交代、坦白、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分情节;调查期间审理对象上交违纪所得,调查组是否及时出具扣押凭证;对主动交代但缺少证据支持的其他违纪问题所涉及的涉案款物,审理对象是否愿意上交;审理对象违纪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原因自我分析等。
通过全面听取审理对象对违纪事实及理由、办案程序、涉案款物处理、案发背景、本人认错悔改态度等陈述和辩解,能更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性质和责任,在给予其党政纪处分的同时,能针对发案单位督促整章建制,更好地发挥办案治本功能。
2014年,资阳区立案调查91件,结案90件,给予党政纪处分88人,作出书面结论1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人,区纪委开展审理谈话68人次,均很好地听取了审理对象的陈述和申辩,着力提高案件质量,避免减少了申诉案件发生。(资阳区纪委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