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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区以“存疑法”破解案件“未审先定”困境

来源:中共益阳市纪律委员会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2-12

    为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避免“未审先定”困境,资阳区纪委在案件审理工作实践中秉承“存疑法”,即对案件移送审理的条件、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程序、手续等存着怀疑的态度,通过审查,从设疑、质疑、释疑,最终达到无疑来对案件提出处理建议乃至提交会议作出决定。
    “存疑法”从三个阶段分别把握重点。正式受理前,着重审查移送审理的案件是否符合条件,即审核是否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是否为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是否确认已经构成违纪并需要作出处理决定;是否材料齐全并经过整理;是否经有关领导指示同意移送等。案件正式受理后,质疑的内容重点包括:被审查人的身份与主体资格;调查报告与违纪事实见面材料的认定是否一致;被审查人对见面材料是否有申辩及其他意见,其申辩意见是否合理、真实可信;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事实和对案件定性处理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情节;认定关键情节及证明被审查人无错的证据是否明晰;审查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和证据本身的合理性;定性处理建议是否有相应依据,引用法规与条款是否准确恰当等。审理室通过循序渐进、先粗后细、先全面后重点的方法阅卷,并和调查组交流沟通,对上述疑点逐一自我解答释疑。对需要个别补证的,审理室既可自行补证,也可交由调查组补证。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主要问题证据不充分、体系不完善的,及时与调查组沟通,提出退卷补充调查意见。通过补证或补充调查,完善关键证据,加固证据的说服力和效力,防止被审查人翻供。作出初审意见之后,审理室在补充调查取证、定性量纪等方面与调查组仍有不同意见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加强与调查人员的主动沟通,及时交换意见,以便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确实无法与调查组达成共识的,将各自理由及依据报告分管领导,并在审理报告中详细体现,自觉审核无疑,才将案件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通过“存疑法”,避免了“未审先定”,更好地发挥了案件审理审核把关、监督制约、参谋保障的作用,力争所办的每件案件贯彻“二十四字”方针,经得起历史检验。2014年,资阳区纪委审结案件68件,做到了“零申诉”。(资阳区纪委 蔡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