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湖南省禁赌工作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综治委、党委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局、公安局:
最近,省综治委等六个委(部厅)联合制订下发了“湖南省禁赌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湘综治委[2008]17号),对禁赌工作责任追究作了明确的规定。请各地各单位迅速组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国家公务员队伍学习《办法》,抓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认真贯彻执行。市综治委等六个委(部局)将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益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中共益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益阳市委组织部 益阳市监察局
益阳市人事局 益阳市公安局
2008年7月30日
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文件
湖南省监察厅
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湘综治委[2008]17号
湖南省禁赌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禁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禁赌工作的通知》(湘办[2006]54号)精神,有效遏制地下“六合彩”等赌博活动蔓延,净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平安和谐湖南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禁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将禁赌工作成效与相关责任人的政绩挂钩。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禁赌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禁赌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查禁赌博职能部门要尽职履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本行政区域内赌博活动泛滥,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三条 查禁赌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办。党政领导干部和查禁赌博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禁赌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除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党委政法委书记、政府分管副职、公安局长和分管副局长,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l、被省综治委以上挂牌整治的;
2、打击地下“六合彩”等赌博活动在全省公众测评中连续两次排名后十位且分数在60分以下的县市区;
3、发生危害严重、在全省造成恶劣影响的赌博案件,经查证属实的。
从2008年起,对打击地下“六合彩”等赌博活动在全省公众测评中连续三次排名后十位且分数在60分以下的,县市区委书记、公安局长,停止主持全面工作半年,就地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禁赌工作,限期改变面貌。
第四条 公务员参与赌博活动,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其他方便条件的;利用赌博行贿、索贿、受贿的:干扰禁赌执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一律先行免职,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工作时间参与赌博的;
2、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的;
3、参与聚众赌博的;
4、设置禁赌执法禁区,或利用职权干扰禁赌执法的;
5、在国(境)外参与赌博的。
第五条 公安民警参与赌博,或者在禁赌工作中失职、渎职、利用职权干扰禁赌执法、充当“保护伞”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予以辞退。
l、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
2、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从中牟利的;
3、为赌博人员通风报信的;
4、直系亲属在管辖范围内开设赌场的。
(二)当地公安机关相关责任人对辖区禁赌工作失职、渎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先行免职,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发生危害严重、在全省造成恶劣影响的赌博案件,经查证属实的;
2、管辖区域内赌博活动泛滥,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辖区重特大赌博案件,群众举报、领导批示、上级督办或下级报告后,不积极组织查处的。
第六条 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追责程序和申诉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综治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省综治委 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监察厅
省人事厅 省公安厅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