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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优化发展环境“十不准”》的通知

来源:中共益阳市纪律委员会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10-27

益办〔2008〕83号

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优化发展环境“十不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委,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更好地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实现后发赶超,经市委同意,现将《益阳市优化发展环境“十不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今后,凡到企业检查须由市政府指定的副秘书长专门审批,未经批准者视为乱检查;对企业的各项收费,须经市物价局审定,未经审定者视为乱收费;对企业法人代表传讯、关押须事前向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通报。对违反“十不准”第1-9条的由市纪委严肃查处;对违反“十不准”第10条的由市公安局严厉打击。
    《益阳市优化发展环境“十不准”》由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
2008年9月29日
 

    益阳市优化发展环境“十不准”

    1.不准对企业乱检查;
    2.不准对企业乱收费;
    3.不准在项目审批时对企业刁难拖延;
    4.不准随意传讯、关押企业法人代表;
    5.不准对外来投资者住所进行检查;
    6.不准对外来超载车辆罚款;
    7.不准对企业投诉进行打击报复;
    8.不准强行要求企业接受参观;
    9.不准要求企业报销发票和接受企业请客送礼;
    10.不准向企业强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