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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区加强对村级干部的管理出台《村(社区)干部引咎辞职暂行规定》

来源:中共益阳市纪律委员会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7-09

    在顺利完成农村税费综合配套改革之后,赫山区为切实增强村级干部责任意识,逐步完善村级干部监督制度,于近日出台了《村(社区)干部引咎辞职暂行规定》,在村级干部头上竖起一根“高压线”,使得村级干部工作行为不断规范。
   《规定》中明确指出,全区所有村(社区)党支部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引咎辞职:在村组(社区)干部、党员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上民主测评满意率不足50%的村(社区)干部;违反决策程序,随意表态,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村(社区)干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连续两年考核评估被列为“重点管理单位”的分管村(社区)干部;工作无建树、得过且过,所分管的工作连续两年位列所在乡镇、街道末位的村(社区)干部;有其他严重失误、失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村(社区)干部。
    个人申请辞职的程序为: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指定相关领导同劝辞对象谈话;本人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查后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