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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对核电项目阻工问题“量基准、设尺度”

来源:中共益阳市纪律委员会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06-12

    近日,桃江县出台了《处理核电项目施工现场阻工问题的有关规定》,为维护核电项目施工秩序、整治核电项目施工环境提供了坚强的政策保障和执行依据。
    该规定明确了对阻工以及阻工事件的认定:出现阻碍施工情况,2小时内得到解决的,或是只影响个别施工点但不影响施工面作业且及时得到处理的,属于阻工;工程项目在正常施工情况下被当地村民或社会人员采取违法强制行为阻拦,经劝解无效而被迫停工达2小时以上,且该情况经核电公司工程处和该县核电办现场协调工作部现场负责人认定,并在《核电项目现场工作小组日志》上签字认可的,属阻工事件。
    该规定制定了阻工问题的处置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阻碍施工情况,乡镇、村标段负责人、协调员15分钟内必须赶到现场了解情况,作出调处;15分钟内不能处置好,须上报乡镇分管领导,分管领导须在15分钟内赶到现场并迅速处置;如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局势严峻,则报乡镇主要负责人,乡镇主要负责人须在15分钟内赶到现场调处,乡镇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执法部门配合的,则报县核电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处置;事情处理完毕后,由乡镇核电办(重点办)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上报县核电办。阻工时间达5个小时以上,或参与阻工人数30人以上,或被阻机械占本标段70%以上,或发生人员冲突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发生人员伤害事件和严重损毁施工机械的,或事件已通报市级领导并做出批示的,由乡镇主要负责人向县核电指挥部指挥长作出书面汇报,由指挥长批示进行处理。
    对推诿或不及时赶到现场处理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现场发生纠纷或阻工,如在半小时内,乡镇、村标段负责人未能赶至现场,第一次在核电工作旬报上通报,第二次则上报督查机关予以追责,三次以上则上报县核电指挥部主要领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出现阻工事件,按照该县县委、县政府关于维护全县重点工程建设秩序“五个一律”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