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做好医患纠纷协调处理工作,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近日,资阳区出台了《医患纠纷协调处理工作办法》。《工作办法》突出“依法处理、维护稳定”的原则,成为处理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与患者及其家属发生纠纷的准则。
一是成立领导组织机构。全区成立了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和指挥全区医患纠纷的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是明确单位工作职责。《工作办法》分别明确了领导小组办公室、政法、卫生、医疗机构、公安、司法、民政、宣传、监察及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单位各自工作职责,要求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服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指挥和调度,执行相关决定。
三是规范报告处理程序。医患纠纷报告实行层级报告制,即医疗机构向区卫生局报告,必要时区卫生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报告。医患纠纷处理程序:救治患者,查清原因,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诉讼解决。要求各成员单位按照《资阳区医患纠纷处置应急响应预案》要求,积极履行各自工作职责,确保医患纠纷顺利处理。依法严厉打击无理取闹、妨碍公务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四是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该区将医患纠纷协调处理工作纳入区综治年度考评范围,对不服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指挥和调度、不执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作出的决定、履行职责不积极的,予以通报批评,在综治年度考评中扣分,并记入单位主要负责人综治维稳实绩档案;对因工作严重失职、处置不力导致医患纠纷扩大升级,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并对其第一、二、三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对应参与医患纠纷协调处理的工作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赶到事发现场或擅自提前撤离现场,在工作现场不服从指挥、工作不积极主动的,在工作现场不执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决定的,对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执业医师法》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