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动员会议,部署全面督查全市党务公开工作情况。
根据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即日起至8月23日,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8个督查组,专项督查各区县(市)、市委各工作机构和市直各单位党务公开工作情况。市委领导对此非常重视,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委副书记丛培模,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程纪龙分别带队赴区县(市)督查。市直单位的督查由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领导带队。此次督查内容包括党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特色和创新工作情况以及进一步深化党务公开的工作措施,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查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旨在总结工作,查找问题,强化措施,着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深入进行。
各督查组将严格按照《中共益阳市委关于实施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益阳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监督检查,要求各被检查单位实事求是地回顾总结工作,深入查找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分析原因,研究改进办法和措施,切实整改落实。对消极抵触、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益阳市党务公开工作问责办法(试行)》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督查期间,市党务公开办设立咨询举报电话:0737—3288330,接受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附件:
益阳市党务公开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共益阳市委关于实施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益发〔2011〕5号)和《益阳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益办〔2011〕27号)文件精神,确保全市党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的地方组织党务公开和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问责。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全市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违反党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对影响党务公开工作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按照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党务公开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全面工作;各级各单位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是党务公开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违反党务公开工作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按照益发〔2011〕5号和益办〔2011〕27号文件精神实行党务公开的;
(二)对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完成或进展缓慢的;
(三)党务公开流于形式,党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落实或不兑现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其它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行为。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上班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事务的;
(二)拒绝、干扰、阻挠党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三)其它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诫勉谈话,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在党员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并限期改正;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条 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下发督办函,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工作推诿扯皮,整改不力的单位,提出调查建议,由市有错无为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程序进行调查问责。在党务公开工作中,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应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市有错无为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调查建议,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实行党务公开工作问责反馈制度。被问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