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了《益阳市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旨在广泛听取党内外干部群众的意见,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具体组织实施,通过听取汇报、民主测评、个别访谈、查阅资料、走访调查等方式,对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情况等五个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巡察单位名单由市巡察办每年初提出,经市巡察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和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后,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与县处级单位党政正职述廉评议工作合并进行,从8月中旬开始,9月中旬结束,在对单位进行巡察的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述廉评议。
《制度》要求,巡察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任务,坚持实事求是,依靠群众,客观公正,全面了解真实情况。《制度》强调,对巡察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将向市委进行推荐;对巡察中发现的需要处理的案件线索和需要整改的问题,经市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核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巡察办进行分流处理。对移交的案件线索、问题及有关情况,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函告市巡察办。市巡察办综合研究后,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