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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多措并举旨在进一步破除影响和制约我省营商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方案》从政务服务、市场准入和退出、项目审批、涉企执法、涉企司法、企业融资和政策承诺兑现等7个方面提出23条举措,引发热议,深受好评,为市场主体注入新的发展活力。
近年来,中央及地方政府齐发力,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全国各地各部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均交出了各具特色的亮眼“成绩单”。“大环境”虽已得到明显改善,但是从近些年来通报的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来看,诸如为政不为、弄权设障、推诿掣肘、敷衍塞责等现象仍未根除,“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现象仍未完全打破,办事“推拖绕”、雁过拔毛等伤害群众感情、侵害企业群众利益的行为仍未得到彻底根绝。
优化营商环境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大局已布、大势已造,能否在大局大势中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还需要我们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牢记宗旨,身体力行。既要做服务企业的“店小二”,问计于企业、问需于企业,沉下身子、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在政商交往过程中,更要自觉构建廉洁自律“防火墙”,强化底线思维,不“绕红灯”、不“闯禁区”。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执纪执法,突出“关键部门”“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抓早抓小,坚决铲除破坏营商环境的毒瘤,不断净化政治生态,切实构建亲清营商环境。
[持续追踪]
2019年10月,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全球首部国家层面优化营商环境的专门行政法规。
该条例第六十九条,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11种需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提醒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深思慎行: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学习时刻]
【为官避事平生耻】
这句话出自元好问《四哀诗·李钦叔》,意思是在其位则谋其政,做官避事是平生最大的耻辱,为了国家民族牺牲生命也在所不惜。习近平总书记引用此话意在强调,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是党的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担当大小,体现着干部的胸怀、勇气、格调,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