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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个别党员干部为达个人目的,参与集体上访,甚至带头组织集体上访受到纪检监察部门处分的案例时而有之。福建省龙岩市纪委通报1起集体上访涉及党员干部违纪典型案例,2016年8月15日,龙岩市新罗区谢荣亮、林青山等党员组织80余人统一着装,先后到新罗区政府门口、龙岩市政府北大门进行集体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龙岩市纪委、新罗区纪委对谢荣亮等党员违反信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谢荣亮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林青山受党内警告处分。湖北省老河口市纪委通报1起党员干部违规雇人非正常上访案例,2015年,老河口市竹林桥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魏金平违规承接建设项目,在建设款结算中,为达到个人目的,指使与工程毫无关系的人员到党政机关多次上访,妨碍社会管理秩序,魏金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为什么共产党员集体上访会受处分?早在中央组织部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就指出:集体上访、闹事,干扰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工作秩序,容易引发和激化矛盾,造成社会的不安定,不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员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带头维护社会秩序的义务。党员的一言一行都会在群众中产生较大影响,党员参与带头或组织群众上访,往往会产生消极影响,党员参与集体上访不但有损于党员的形象,还直接影响到党在群众中的威信。正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所指出的:“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事,必须顾全党的、国家的和人民的大局,并且用这种顾全大局的精神教育群众。这是共产党员革命觉悟的重要表现,也是巩固全国安定团结的重要保证。”所以,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必须严格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不能以任何理由参与集体上访,更不能带头或组织群众集体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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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党员干部对于集体上访可能还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就是认为通过集访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提出要求,维护群众或自身权益,反映群众要求,属于党员的权利。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应当看到,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原因比较复杂,作为党员首先要提高思想认识,要带头做好思想工作,而决不能采取集体上访的办法对政府施加压力。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是由于一些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没有做好或者是个别干部自身问题造成的,群众对解决问题失去了信心,认为“不闹不解决”,从而酝酿集体上访。对于这种情况,作为党员确实有责任、有义务、实事求是的向上级组织反映群众的呼声和有关情况,维护群众的利益,有根据地揭发、检举任何组织和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但这种揭发、检举,向上反映情况,必须通过党内正常途径。2020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员权利具体有哪些、怎样行使权利、如何保障党员权利的行使等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十一条就指出党员行使党内监督权的主要方式及应当遵守的纪律要求:
一、规定党员有权开展批评。党员有党内监督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要求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在民主评议中指出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的缺点错误;有权向党组织反映对本人所在党组织、领导干部、其他党员的意见。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二、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处分有违纪违法行为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三、规定行使党内监督权的纪律要求。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没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一切改革发展都无从谈起,再好的规划和方案都难以实现,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去。总之,党员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还会严重地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这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党员不仅自己不能这样做,而且还要向群众宣传集体上访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对群众提出的某些合理要求,要说服和帮助他们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
[学习时刻]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
出自汉朝王充《论衡》,含义是知道房屋漏雨的人在房屋下,知道政治有过失的人在民间。为政者要走出庙堂,到草野和江湖中去观察、听取意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知屋漏者在宇下”,我们就是要在准确把握人民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去办事,绝不能糊里糊涂办群众不满意、吃力不讨好的事情,让群众满意是我们党做好一切工作的价值取向和根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