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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128)让执法更有力量!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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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三湘风纪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近日株洲通报了3起行政执法乱象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

案例1:“选择性执法”。2016年至2018年,在株洲县水利局处罚的16起水事违法案件中,水事执法标准低于最低处罚档且标准不统一,随意性较大,同时未并处吊销采砂证,存在以罚代管现象,渌口区水利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政务撤职处分,案件经办人文建明、黄旭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2:“随意性执法”。在查处辖区内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适用处罚依据不当、处罚畸轻、执法随意、裁量失衡以及案件立而不查等问题,导致网吧经营者被处罚后仍屡教不改,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现象屡禁不止,并由此引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茶陵县文旅广体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原大队长邝戎,执法大队大队长宋云,处罚室主任、副大队长陈建勇3人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3:“逐利性执法”。2019年至2020年,天元区水利局农村排渍站三鑫污水提升泵站工作人员殷建怀利用职务便利,与某环保工程公司法人恶意串通,将该公司本该送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直排至三鑫提升泵站流入城市主管网,按每车200元的标准收取“好处费”。仅4个月时间,殷建怀非法获利11万余元。2022年1月,殷建怀因涉嫌受贿犯罪被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这些“选择性遗忘”法纪的行为最终都得到了严惩。希望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基层执法干部能从这3个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始终牢记宗旨使命,坚持公正文明原则,秉公执法,营造更加风清正气的执法环境、营商环境。

[持续追踪]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性质,扩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强化了行政执法责任。同时,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增加“首违可以不罚”,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1月1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聚焦行政处罚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部署安排,明确将采取规范行政处罚设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完善评议考核和执法监督等一系列组合措施,来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实施。并明确要求,要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坚持执法为民,不得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一刀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不得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得为了处罚而处罚,严禁下达罚没指标,坚决杜绝逐利执法。同时,还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出了细化,进一步完善了地域管辖、职能管辖等规定,全面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防止畸轻畸重。

如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对《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及进一步贯彻实施,着眼于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着力于实现行政执法水平普遍提升,是我国进一步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积极回应了当前的执法实践需要,全面推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实现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了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作为执法人员,尤其是战斗在基层一线的执法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绝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执法、徇私枉法,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每一次执法过程中都能看到法治的公信力。

[学习时刻]

【公生明,廉生威】

出自明代年富《官箴》刻石,原典为“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廉则吏不敢慢,公则民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公权本姓公,用权当为民。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公生明,廉生威”,不仅是对政法干部提出的要求,更是对全党同志的殷殷嘱托。公正廉洁是为政者应具备的基本品德,这两点说起来简单,真正做到却并不容易。要扭住职业良知、坚守法治、制度约束、公开运行等环节,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常抓不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