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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209)有偿中介?小心逾越纪律底线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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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起“中介”,我们一般会想到房地产中介、二手车中介、家政中介等,看似和纪律底线不搭边。可近期,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有不少涉及“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违纪行为。部分党员干部因职位和工作关系,具有较广的人脉和信息资源,如果能够利用这些资源,尽己所能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些服务,本是一件有益的事情。但如果把这一优势用于违规从事中介活动,并收取“中介费”“感谢费”,就让服务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不仅会破坏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还极易使党员干部在居间牟利中膨胀个人私欲,在人情请托和利益诱惑面前失去警惕,掉入权钱交易的泥潭,从违纪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典型案例】

  2018年至2020年,四川省都江堰粮缘商贸有限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郑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介绍粮食经纪人刘某某到四川彭州某粮库购买稻谷,先后3次收受其给予的介绍费合计2.8万元。2020年,在介绍粮食经纪人李某某到四川彭州某粮库购买稻谷过程中,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采取低买高卖的方式赚取差价1.79万元。郑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2023年5月,郑某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典型案例】

  2018至2019年期间,江苏省太仓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原大队长沈某分别应熟人刘某某、施某某请求,通过向某房地产公司有关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刘某某和施某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产,并收取刘某某、施某某各10万元作为“中介费”。2022年8月,沈某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不久后,沈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典型案例】

  2012年至2019年,湖南省汉寿县金诚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周某某为湖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中介业务“牵线搭桥”,从中收受好处费108.4万元。周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9月,周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处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持续追踪]

  何为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一种经济活动。有的党员干部认为自己交际广、本事大、能力强,帮帮小忙并收取一定“中介费”,属于民事行为,是“无伤大雅”的正当收入,但党中央发布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和纪律要求,反复申明党员干部不准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为党员干部的权力划出了使用边界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列出6项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其中第4项即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依照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学习时刻]

  【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天下之事,皆须规矩。】

  出自《韩非子·饰邪》,意为如果有个天平,就能准确的衡量两个物体的重量是否持平;如果用圆规来画画,那画出的圆形一定是固定的。天下之事,都需要规矩。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要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广大党员干部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纪律、坚守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形,牢牢守住纪律的“底线”,不越法律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