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街道茶亭街社区党员徐翠玲,2003年开始接触“法轮功”后,便一直沉迷于练习“法轮功”。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1月3日,徐翠玲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16年1月4日至22日,益阳市委610办公室在益阳市法制教育中心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劝其退出邪教组织,徐翠玲仍执迷不悟。在桃花仑街道对其开展调查的过程中,徐翠玲不见面、不配合、不悔过,其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败坏了党的形象。2018年12月,经桃花仑街道党工委研究,报赫山区纪委同意,给予徐翠玲开除党籍处分。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9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三、释纪
共产党员信仰马克思主义,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宣扬唯心主义、有神论,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根本对立。共产党员组织、参加邪教组织,完全背离了党的性质和宗旨,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必须严肃追究。早在1999年7月22日,中国政府就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依法取缔了“法轮功”邪教组织。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本应带头反对邪教、旗帜鲜明地与邪教作斗争,但徐翠玲在明知“法轮功”邪教组织已被取缔的情况下,仍然练习、参与“法轮功”长达十多年,经组织多次劝说教育,仍不思悔改,并做出不理智的行为,与其共产党员身份严重不符。对于这种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谈化、组织纪律涣散的不合格党员,应该清除出党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