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室主任张石军和南县国土资源局地产股原股长曹平是共事多年的好朋友。2016年12月,曹平因涉嫌滥用职权,将多宗集体土地违规审批成国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为自己及家人谋利,被南县纪委调查。
2017年2月27日,县纪委找南洲镇东红社区党员谢某调查了解曹平有关问题。张石军得知该事后,想到谢某之前和曹平吵过架,还扬言要举报曹平的违纪问题,担心谢某“落井下石”,将曹平的事情全部讲出来,便三次打电话给谢某,阻挠他对曹平的检举揭发。
2017年3月,曹平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张石军因阻挠检举揭发,被南县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三、释纪
本条是关于侵犯党员批评、检举、控告、申辩、申诉等民主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其中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是侵犯“党员”批评、检举、控告权利行为的处置。对侵犯“公民”该权利行为的处置,在国家法律法规甚至《刑法》中已有规定。本着“纪法分开”的原则,2016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对不同对象的类似行为予以了区分。
批评、检举、控告是党章赋予每一名党员的民主权利,也是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有效监督。在该案中,党员谢某向党组织检举揭发曹平违纪违法事实,是行使党章赋予的权利。党员张石军盲目讲哥们“义气”,为了帮朋友一把,阻挠党员谢某对曹平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是一种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此案告诫我们,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不得侵害党员民主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对批评、检举、控告等行为进行阻挠、压制,更不允许以各种形式对检举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