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已删除栏目 > 以案释纪

【以案释纪】(18)清正廉洁——行使公权力的基本要求

来源:益阳市纪委监委 作者:易纪轩 发布时间:2019-07-02

案例1:

2011年9月,益阳市南县明山头镇南剅村村民曾某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妻子生下一子。曾某不愿意缴纳因违反计划生育而产生的社会抚养费,找当村妇女主任的亲戚王雪枚帮忙给小孩上户口。

王雪枚表示,这个忙可以帮,但要拿出5000元钱做“活动经费”。拿到5000元后,王雪枚很快给小孩上了户口。

2012年8月,曾某担心自己违法生育的事被当地计生办知道,又听说上户口只需几十元钱,便要求王雪枚出具上户口的收据,以证明户口是按正常程序上的,不然就要王雪枚把5000元“活动经费”退还给自己。无法提供收据的王雪枚只好把钱退还给了曾某,但同时也要回了小孩的户口页,扣除在曾家做人情的600元礼金,实际退款4400元,双方为此结怨。

为泄私愤,王雪枚私自以南剅村村委会的名义,开具了一张“曾某的小孩因疾病于2012年9月2日死亡”的假证明,到派出所注销了曾某小孩的户口,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2014年9月,王雪枚因滥用职权被南县纪委开除党籍。

案例2:

2012年至2013年,时任沅江市水利局河道湖泊管理站站长张谷秋,多次收受非法采砂从业者欧某的贿赂,共计2.5万元。作为回报,张谷秋利用职务之便,在开展打击非法河道采砂执法活动中,向欧某通风报信,使其逃避执法部门的查处。2014年10月,张谷秋主动将受贿款上交至沅江市廉政账户。张谷秋最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5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私利,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释纪:

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反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本条对党员干部廉洁履职提出了总体要求,并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相呼应,要求党员干部应当作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的模范。

在案例中,王雪枚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以本人喜怒判定他人“生死”,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更侵犯了政府的公信力;张谷秋被金钱攻破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使自己由执法者沦为通风报信的“内鬼”,上演了一场荒唐的“无间道”。上述两个案例警醒广大党员干部,切勿任性用权、意气用事,切勿心生贪念、心存侥幸,要把好权力的“方向盘”,系好廉洁的“安全带”,自觉将党的纪律外化于形,内化于心,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