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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25)他公款私存为哪般?

来源:益阳市纪委监委 作者:易纪轩 发布时间:2019-08-20

一、案例

2009年至2015年12月,时任沅江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原主任黄道生,为帮助银行的熟人揽储,多次安排下属开具支票,将核算中心代管的资金私存到7名工作人员的31个账户内,公款私存资金6亿元。黄道生收到各银行相关人员送的红包共计2.7万元。

除了为银行揽储,黄道生还打着为单位创收的幌子,违规挪用财政资金进行投资理财,黄道生个人分得2万余元。

因还涉嫌其他严重违法问题,2017年3月,黄道生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三、释纪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着力解决选人用人、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出让、房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的腐败问题。上述案例中,黄道生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利益输送。

一些银行为了提高业绩,争相招收干部亲属,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到银行工作,借助这些“资源户”的关系,拉到尽可能多的存款。为使亲属获取高额奖励,有的领导干部将管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资金存储到亲属所在的银行,借此实现利益输送。因此,有必要对类似行为作出明确处分规定,遏制这种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