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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30)超标的公务接待费用谁来买单?

来源:益阳市纪委市监委 作者:易纪轩 发布时间:2019-09-24

一、案例

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南县厂窖镇中心学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公款吃喝共计5249元,其中违规消费烟酒1628元,超标准用餐3621元。南县厂窖镇中心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肖毅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该学校总务主任蒋建军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另外,肖毅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2019年6月26日,南县纪委给予肖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蒋建军党内警告处分。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释纪

公务接待是为从事正常公务活动开展的接待,在规定范围之内的公务接待是党规党纪允许的,但超过了规定的标准或范围的公务接待,则是明令禁止的。一些党员干部对公务接待活动存在错误认识,认为不拿高档烟酒接待、不多找几个人陪同,就不能体现待客之道,甚至认为这是自己获取职务晋升的一条“便捷之道”。

“奢靡之始,危亡之渐。”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借机大吃大喝,不仅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务管理制度,更严重背离党长期以来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而超标的公务接待费用最终由老百姓买单。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三令五申严防“四风”问题反弹,中央八项规定的出台,如同清新的号角吹遍了神州大地,各地“三公经费”逐年下降。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广大党员干部要珍惜人民群众寄予的信任和厚望,切实做好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