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2016年,南县县委、县政府安排200万元科技三项费用(简称“科三费”),用于支持县内有科技创新成果和有较强创新实力的企事业单位、农业大户、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开展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要科学研究。该资金的投向和补助额度由南县科工局具体组织实施。
在制定分配方案时,该局班子成员中有人提出,把自己老家所在的村纳入“科三费”的项目单位。分管此项工作的局工委委员、副局长任明查阅了往年的分配计划,发现有这样的惯例,于是同意了这种安排。而相关受益的村,却将该项资金用于村集体建设开支。
2016年12月,南县纪委在走访了解企业经营发展环境时,有群众反映该做法有失公允。该违纪问题被迅速查实,2017年5月,任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释纪
“科三费”是国家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经费,是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根据“科三费”管理有关规定,该项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本案中,任明作为分管领导,在分配“科三费”项目资金时,却不按规定执行分配政策,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把本该用于科技事业的专项经费挪作他用,使不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村享受了该项资金。这种行为明显有失社会公平正义,不但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也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暴露出一些党员干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讲原则,不守规矩,用权任性。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