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张家界市永定区纪委监委针对市纪委监委交办的去世人员违规领取补贴2091条613人次问题线索,由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及时组织协调人社、民政、卫计、住建、教育等职能部门,按照五大原则对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处理。对补贴领取人死亡且存在问题的374条134人次问题线索立案47人,诫勉谈话17人,约谈9人,批评教育4人。(6月22日三湘风纪网)
“去世人员领补贴”,还真不是个例。比如,象山县审计局在2013年6月的《象山县2011年至2012年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管理的专项审计调查》显示,截至2012年底,象山全县共有654个人员死亡后仍在民政部门领取高龄补贴。其中57人领取两个月,27人领取三个月,其余人员均领取一个月。2013年8月,中新网刊登一文《浙江象山654人死后仍领高龄补贴凸显机制不健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宁波市民政局开展自查工作,对宁波市11个县市区的高龄补贴发放进行自查。
乡村社区相关人员领取高龄等相关补贴,是他们依法享有的权利。相关人一旦去世,这种权利随即终止。“去世人员领补贴”,是一种失信行为;会加剧政府相关基金支付压力;是对社会公共福利的“掠夺”,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同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出现这种现象,显然是冒领人员存在贪小便宜心态,道德水平和法纪意识缺失,但与相关部门技术防范手段落后,公职人员责任心不够等也有很大关系。
显然,“去世人员领补贴”要依法“追回”。比如,桂阳县通过“互联网+监督”平台,在投诉举报模块,发现四里镇雷塘村去世人员,仍在领取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举报信息。经核实,情况属实。今年2月,冒领的生活补贴,已由相关部门予以追缴,该村相关责任人因工作严重失职,由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去世人员领补贴”,更要严肃“追责”。
一则对相关冒领人员要依椐数额和性质,依法进行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则对相关公职人员和责任领导的失职责任予以“追责”。比如,针对“去世人员领补贴”问题,张家界市永定区拟定了五项原则,其中有对于补贴领取人员已去世3个月以上(不含3个月)而村干部或工作人员未发现、未上报的,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对于补贴领取人员已去世3个月而村干部或工作人员未发现、未上报的,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等相关规定。乡村干部和社区工作人员经常和群众在一起,辖区内有人去世应该清楚,遏制“去世人员领补贴”,也是他们应尽的责任。
当然,遏制“去世人员领补贴”,也要别忘“防范”。国家有关方面应早日在全国建立统一平台,把人社、民政、老龄、公安、卫生等相关机构真正“联”起来,统一推行数据共享。这当然需要更高决策者牵头推动,各地政府切实负责,财政提供相应支持。另外,还要依靠社会力量,加强群众监督,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至于加强教育,提高公民道德信誉和法治观念,同样不可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