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清风廉韵 > 清风廉评

留置行贿人是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可行路径

来源:赫山区 作者:曹灿辉 发布时间:2018-07-30

“本来想着给他送些钱,我承租的物业装修能边报建边施工,早完成早赚钱。没想到自己走错了路,我真后悔啊!”面对广州市白云区监委工作人员耐心的帮助教育,该区首名被留置的行贿人黎某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流下了悔恨的眼泪。(7月24日《广州日报》)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各级纪委监委正在有效运用留置行贿人的措施,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比如,“民营企业主周某为承建电白区黄岭镇相关工程项目等事项,向黄岭镇党委书记冯水龙行贿被留置调查……”今年5月,广东省茂名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行贿犯罪的民营企业主郭某、李某和周某3人进行留置调查。

时下,一些行贿人错误认为,自己既不是公职人员,又不是党员干部,法律会对自己行贿行为“没办法”。于是,面对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虽然表面随叫随到,但是实质态度消极,极力否认行贿行为,和调查人员耗时间,企图逃避惩处,给“受贿行贿一起查”制造阻碍。

行贿与受贿是一条藤上的毒瓜,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会对行贿人和受贿人都形成强烈震慑,有效遏制贿赂犯罪。而留置行贿人,会因时空相对隔绝产生信息不对称,让行贿人心理产生巨大恐慌,直接打击行贿人对抗调查心理。同时,也有利于固定证据,在银行记录、业务往来等书证的印证下,形成证据链条,挤压行贿人隐匿证据时间空间。有利于推动案件的加快办理,是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可行路径。

今年1月11日,平顶山市纪委监委对新华区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杨某实施留置措施。杨某有着数十年的法院工作经历,“围猎”他的大多是“知法懂法”之人,他们想尽办法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王某、侯某两名行贿人一直不愿交代实情。今年1月17日,平顶山市郏县纪委监委依法对王某采取留置措施,今年1月31日,平顶山市湛河区纪委监委依法对侯某采取留置措施。留置行贿人,威力很快显现。杨某得知行贿人被留置后,很快交代了自己犯罪事实。当王某得知杨某已经交代,心理防线崩塌,很快便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贿事实。侯某自己也很快摆正态度,主动交代了行贿事实。对杨某案件侦破起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而留置行贿人,也是“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行贿人,是“受贿行贿一起查”必然选择,更是依法治国时代依法反腐利器,预期能起到正本清源效用,达到标本兼治目的。为此,留置措施要更为规范化、法治化,发挥留置威力,把制度优势变为治理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