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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面前,功过不能混为一谈

来源:大通湖区南湾湖办事处纪工委 作者:赵娟 发布时间:2018-08-15

2018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68.4万人。这份成绩单的背后是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艰辛付出,也是出手快、狠、准,案件查处的显著成果。然而,透过一组组的数据细看一个个的案例,却又让人感慨良多,似乎他们的倒下不是偶然,而是必然。

他们每个人的政治成长经历各不相同,但他们的道德崩塌何其相似,都极度肯定个人功劳,也都习惯在物质生活中寻求个人价值。在行为中有了“我成绩多、做出的贡献又大,相比起来,吃点喝点不算啥,就是拿点也是我应得的份额”的表现。然而,这种“付出必须回报”的扭曲逻辑,却成了“丹书铁券”,打开了个人欲望的“潘多拉”盒子,最后发展为在党纪党规面前依旧可以恣意妄为,毫无底线。

若是想要破除这层迷障,笔者认为必须做以下四点:一是成绩和功劳来自于组织的肯定。党员干部职责就是为党工作、为人民服务,党员于组织,就如同“螺丝钉”与“大机器”,所有的成绩和功劳都是依靠于这个大家庭的集体力量,而非个人英雄主义的结果,因此,个人不可妄自尊大、自我膨胀,不可居功自傲,更不可拿功劳当索取“回报”的筹码。二是权力和待遇源自于制度的规定。党章规定,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特权的存在,无疑与公平、正义的要求相对立,也是滋生腐败、诱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根源。“鱼因馋而上钩,权因欲而失守”,在制度的范畴内行使权力尤为重要。三是功过分明,不能混为一谈。不论过去立过多大功劳、做出多大贡献,给人民办事、为人民服务是职责所系、使命所系,做得好是本份,做得不好就应该反思,有违纪就必须被问责。消费和透支曾经的“成绩”,透支党和人民群众的信任,最终就只能走向灭亡。四是党纪和法规底线不能突破。党内没有特殊党员,纪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思想上的坠落和行为上的贪占,都不能用自以为合理的功过相抵逻辑去解释,更不能用个人情感代替党纪法规。

监察体制改革后,我们的党内监督已经实现了无死角、全覆盖、不留禁区、没有空白。“达摩克利斯之剑”高高悬起,广大党员干部切不能有“功劳大过天”的侥幸之心,而要全党上下同心、一步一个脚印,坚决反腐败、祛陋习,驰而不惜久久为功,为风清气正、海晏河清的长治久安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