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违规领两份工资,该查!”“现在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真严格,哪怕退休了也没逃开。”……近日,一则浙江省台州市温岭中医医疗中心(集团)违规为兼职人员发放津补贴被查处的通报,在当地引起热议。(10月12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2009年,温岭市科学技术局原副局长叶荣华被委派至台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筹建指挥部兼职基建管理工作。截至去年9月,叶荣华在该医院共违规领取报酬450920元。经温岭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给予时任温岭中医医疗中心(集团)主任陈福春诫勉谈话处理,叶荣华违纪所得被收缴。
周铁坚在担任湖南省湘潭市政府副县级督学期间,未经组织批准,于去年2月至9月,在湘潭县凤凰初级中学(民办)兼职并领取报酬7万余元,面对组织两次函询,均未如实说明“兼职取酬”违纪问题。周铁坚在组织初核期间,将问题交代清楚并主动退缴违纪资金。今年4月,经湘潭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周铁坚党内警告处分。
公职人员“兼职取酬”,做“两栖干部”,会严重破坏正常企业竞争,搅乱官场和市场秩序,损害群众利益;会不动声色进行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致使灰色利益潜流暗涌,滋生腐败,在社会上产生很大负面影响。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其第九十七条也对违反有关规定“兼职取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其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可见,公职人员“兼职取酬”,法纪不容。
是啥让公职人员“兼职取酬”一路“绿灯”?一是公职人员利益驱动;二是其存在侥幸心理,以为能够规避组织监督;三是个别公职人员理想信念丢失,精神“缺钙”,得“软骨病”;四是政府与市场、社会关系没有完全理清,存在一些灰色地带。
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干部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当干部。清清爽爽、义无反顾地去当官。不要把当官作为一个满足无穷贪欲、获得无限私利的捷径,那样迟早要完蛋。”
公职人员“兼职取酬”,别止于“清理”,必须强化监督执纪。一要党政部门单位公开监督渠道,形成有效监督机制,发动群众监督公职人员“兼职取酬”行为;二要纪检监察机关拿出雷霆之力,对阳奉阴违、一意孤行,仍然违规“兼职取酬”的“两栖干部”从严惩治,决不手软,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打好持久战;三要纪检监察机关对“兼职取酬”公职人员主管领导进行严肃问责追责。
公职人员“兼职取酬”,还要消除生存空间。单位部门要强化公职人员“初心”教育,增强其宗旨意识,自觉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公职人员考核机制,探索群众评价纳入公职人员考核体系办法;深化简政放权改革,完善市场机制,切断公职人员违规利益通道;净化公职人员从业环境,让其摆正位置,回归“主业”;将公职人员权力关进“笼子”,防止其利用“职务之便”,乱开“方便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