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3月退休是经过组织批准的,后来我所任职企业的经营范围也与我退休前的职权范围没有任何关系,为什么不可以?”在江苏省南通市纪委监委谈话室,一场办案人员与对象之间的较量正在展开。(11月3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来老张是南通市某局副处级退休干部,有举报称老张退休后接受某私企董事长聘请,在其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为此,南通市纪委对该问题开展调查。老张退休之后擅自到企业任职,并且一方面拿着退休工资,另一方面又领取了公司的工资、奖金等薪酬,违反相关规定。南通市纪委给予老张党内警告处分,老张将自己在企业兼职四年时间获得的工资、奖金等薪酬如数上缴。
类似老张的问题,并非个案。2013年10月30日至12月26日,中央第四巡视组对吉林省进行了巡视,并向吉林省委提出反馈意见。针对“个别副省级领导违规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长”通报称,在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副省级干部3人,其中1人因个人严重违法违纪被处理;另外2名领导同志辞去在企业兼任的职务。2007年10月,吉林银行成立,时任吉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的田学仁,兼任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2008年1月,田学仁从吉林省常务副省长的职位上退休,同年便专任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2013年9月3日,田学仁因涉嫌犯罪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提起公诉。
干部退休任职企业,“有规可依”,也不能“想去就去”!还要“讲规矩”,必须要组织批准。中组部2013年10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擅自任职企业,并领取企业薪酬,党纪不容。中共中央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走出行政机关大门,立即转身进入企业大门任职,享受相关待遇,可能会利用余威为任职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公平秩序。为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我国《公务员法》也专门设置了“三年”的“冷却期”。当然,如果没有在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任职,并且经过组织同意,还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