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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可让“经侦权”变成少数人的“经济权”

来源:南县纪委监委 作者:汤旺 发布时间:2018-11-08

“市经侦支队支队长王立旺、原副支队长尹岑波、副支队长李云、赫山分局经侦大队原副大队长彭忠东先后落马,均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近期,益阳市纪委监委推出《发生在经侦支队里的腐败窝案》,对益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的腐败窝案进行了深入的剖析。(益阳纪检监察网  11月5日)

2015年8月,不法商人林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线索由省、市相关部门移送到市经侦支队立案侦查。为帮助林某达到不坐牢的目的,王立旺组织尹岑波、李云会同林某及其兄长林某某多次“精心”策划、编排减轻林某罪责的侦查“剧本”。 经过“精心”运作,2016年5月,林某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而实际上经公安机关重新侦查,林某因涉案金额特别重大,可能被判处的徒期远远不止三年。当然,林氏兄弟也以赠送大量财物回报这三位经侦警察的经济回报。

王立旺等三人作为经侦警察的工作就是对金融犯罪、经济诈骗等各类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为破获经济犯罪案件提供有力依据,从而保护国家和公民的财产安全。

然而,从案例剖析中的细节不难发现,他们非但没有使用党和人民给予的经济侦查权打击经济犯罪,反而将手中的经济侦查权当作自己的私权,与经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将国家公权玩弄于鼓掌之间,使得经济犯罪成为了可以被“抹平”的小事,导致国家税收损失惨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王立旺等人与被调查人之间之所以能“媾和”, 关键还在于经侦支队的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经侦权失控,监管制度也形同虚设,使得经侦支队支队长成了经侦领域说一不二、能指鹿为马的“老大”,“经侦权”变成了少数人的“私人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此案也警示着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时刻也不能忘记手中权力的来源,要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才能守得住初心。

公安系统也要以此案为警,对执法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全面“体检”,强化执法监督,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各级各部门也应当主动作为,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把所有的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决防止权力失控和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