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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岂能当“生意”做?

来源:赫山区教育局工会 作者:曹灿辉 发布时间:2018-11-29

去年6月,有船主实名向长沙市纪委举报,称湘江枢纽海事处有公职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不给钱就过不了。这个举报,牵连出长沙市地方海事局湘江枢纽海事处原处长李丽君等人的窝案,一共有十余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记者梳理判决书发现,该案部分涉案人员的判决已被公布。李丽君犯受贿罪,二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11月23日《潇湘晨报》)

2013年至去年,李丽君利用担任长沙市地方海事局湘江枢纽海事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入干股的方式,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8.5万元。2013年6月份,杜建国邀被告人李丽君入股一起做航运业务,并向其表示他们两人加上船老板陈某三人,每人出资20万元人民币,利润三人平分。期间,杜建国分6次共计送给被告人李丽君现金人民币52万元。

和李丽君一样,把公职当“生意”做,近年时有曝光。比如,刘逶迤自2004年起,与其妻彭某某、大哥刘某某及他人先后成立11家公司,且利用田汉大剧院的公共资源为自家公司提供广告宣传、资金拆借等便利。刘逶迤仅在参股控股湖南新田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期间,个人就从该公司获取经营收入约131万元。又如,2010年11月,私人企业主潘某为感谢刘革强的关照,将其获得的星沙农商行自然人股的认筹资格私下送给刘革强,刘革强以其岳母胡某某的名义出资243万元购买了星沙农商行股份135万股。2012年至去年,刘革强累计获得星沙农商行股份分红114.75万元。

把公职当“生意”做,危害很不小,后果很严重。这些行为实质上就是官商勾连,搞权力寻租、权钱交换,容易引人走上歧途,让人无法自拔,其牺牲的是公权力的公信力。损害的是党和政府形象。

把公职当“生意”做,党纪不容。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六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把公职当“生意”做,缘于一些公职人员法纪意识淡薄,心存私念,相关部门监管缺失。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对公职人员把公职当“生意”做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一起;同时,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单位部门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规矩立起来,强化“公权”监督,确保执行到位,做好监督执纪“前半篇文章”。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心存敬畏”。公职人员选择公职之后,理应学会敬畏“公权”。要从相关案例中汲取教训,自觉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管住自己和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莫念“生意经”,而要一心一意为人民谋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