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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不实举报”,如何“配套举措”?

来源:赫山区教育局工会 作者:曹灿辉 发布时间:2018-12-25

近日,郴州市苏仙区纪委监委通报3起为党员干部澄清不实举报的典型案例,其中有关于澄清对苏仙区坳上镇副镇长田国美不积极履职问题的不实举报等内容。(12月21日三湘风纪网)

12月14日,云南省玉溪市纪委监委经过调查,首次以“澄清反馈会”的形式,给受到不实举报的两名县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了“面对面”的反馈,对失实举报予以澄清。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纪委发出通报,为合溪乡副乡长林建权、民政局优抚安置股股长黄建平、湖雷镇弼鄱村党支部书记龚洪添、陈东乡园东村村委会主任卢焕寿等4名受到失实信访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

信访举报在惩治腐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功不可没。不过,一些居心不良者利用信访举报造谣中伤、抹黑他人也时有发生。“不实举报”诬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给清廉干部带来了负面影响;打消了其干事创业积极性;干扰了正常监督执纪;对正风反腐有序推进形成阻碍;影响社会政治经济和生活秩序。

“不实举报”的发生,主要是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工作勇于担当,勇于作为,受到一部分心存不良者嫉妒,这些人处心积虑运用诬告诽谤等卑劣手段报复。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明确规定:“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今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指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

澄清“不实举报”,应成监督执纪“常态”。为此,还需“配套举措”。

纪检监察机关应建立工作机制,对举报进行专门受理梳理,对举报内容调查核实。纪检监察机关和党的组织部门要在公开场合为“不实举报”干部恢复名誉,公开向他们道歉,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前进;同时,加强“不实举报”干部工作动态考察,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大胆使用。

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要让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落地生根”,对诬告陷害者依照法纪予以严厉查处。尤其是对一些打着监督举报旗号实施诬陷报复危害巨大者,强化打击治理,捍卫法纪尊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补充完善了针对“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行为的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单位部门也要加大信访举报宣传引导,让举报人明白举报方法、手段、程序、注意事项,防止“因不知”而进行“不实举报”。同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也要强化廉洁意识,万万不可因有了澄清“不实举报”,就麻痹大意,违纪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