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湖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委员周松柏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经查,周松柏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廉洁纪律,隐瞒境外存款等。
官方批评周松柏的问题里,有一条“隐瞒境外存款”,这在以往落马官员案例里不是很常见。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也许有的领导干部会认为,“我把自己的合法收入存入境外银行,这也不行?”“我家孩子出国念书,在当地有点存款很正常啊”。这是一种存在认识误区的情况,不是不能有境外存款,而是不能隐瞒不报。既然是自己的合法收入,更要依规定申报,这是对党忠诚老实的体现,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做贼心虚、故意隐瞒了,某些贪官的非法途径所得,见不得光、不敢示人,因此只能想方设法存到境外,借此来转移贿款、逃避调查,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殊不知,境外不是法外,贪腐难逃天网,机关算尽到头来还是逃不出党纪国法的“五指山”。
被隐瞒的境外存款和大额投资等行为往往是贪污腐败分子犯罪的直接证据,因此,只有全方位、常态化监管,不任其继续“潜伏”,才有可能真正抓住这些贪官的“命门”,使他的脱身计不能得逞。反过来,查处境外存款的政策收紧了,也会倒逼官员收敛自己的行为。
周松柏的案例再次警示那些“狡兔”们,故意把境外存款藏着掖着,跟组织“抖机灵”,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不如趁早断了这种歪心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