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8月19日-8月25日)发布湖南有三起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典型案例,它包括:娄底涟源市政协原主席贺顺清、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黎跃、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处级审判员李卫林等。这三起案例中的人物都是国家公职人员,都手握公器,拥有公权力,但他们把这公器用错了地方,把公权力当作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从而成为了人民的罪人。
“保护伞”本指保护某些人或某些势力的利益不受损害的力量。在反腐语境下,“保护伞”特指黑恶势力“保护伞”。也就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由此看来,“保护伞”的含义明显是贬义的,因为它保护的黑恶势力。
但我们知道,公器要公用,公器要为民所用。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这一基本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他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理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他们手中的权力公器应当要保护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而某些党和政府的公职人员,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不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反而替黑恶势力站台,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这不仅是错误的,也完全亵渎了毛主席提出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根本宗旨。从公器为公为民所用来看,从我国宪法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来看,从党的根本宗旨来看,公职人员使用的公权力都应该保护人民大众的权益。倘若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一定要拔“伞”断“根”,千万不能让“伞”生“根”,形成气候,遮天蔽日,甚至暗无天日。
而从发生的案例来看,却恰好相反,无论是娄底涟源市原政协副主席贺顺清,还是政法系统的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黎跃以及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处级审判员李卫林等,他们根本就忘了初心,忘记了手中的公器与公权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出卖人民群众的权益,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其行可耻,其罪当诛。
当然,“保护伞”不是现代社会才有的新鲜事物,它是权力的衍生物。我们的党成为执政党以后,一直奉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执政理念,秉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这是与历史上历代皇朝截然不同的执政观念和执政理想,但我们也不排除一小撮丧失共产主义精神理念,受传统腐朽思想影响公职人员,他们 为一己私利,公器私用,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败坏党和政府声誉,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的光辉形象。这一问题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把它与反腐败结合起来,形成声势浩大的反腐败与扫黑除恶运动。2018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2018年10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对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2018年10月1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曝光五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典型案例,这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首次对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进行公开曝光。蛇打七寸,拔“伞”才能断“根”,必须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养奸。
我们有理由和有信心相信我们的党和政府,任何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不论它有多大多强多复杂,有广大的人民群众做后盾,在我们党和政府强大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规攻势面前,一定会让它“伞”落“根”断,土崩瓦解,我们的党和政府在扫黑除恶、清除一切黑恶势力的同时,会把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连根拔除,一定会还社会政治一片清明,还老百姓朗朗晴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