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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思考

来源:中共益阳市纪律委员会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6-14

    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指出,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一项好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就会形同虚设;执行不到位,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抓好制度执行,既是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检验制度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
    一、制约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几个问题
    (一)制度的制定存在缺陷。有些制度的制定存在不完善、不健全、不系统等问题。有些部门、单位制度制定脱离实际,没有认真研究反腐倡廉的形势和趋势,对反腐倡廉工作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制度研究不够,对制度的供求现状缺乏必要的了解,只是十分笼统、模糊地提出制度建设要求,甚至只是复制上级制度,简单的更改主体和对象,为应付检查,为制定制度而制定制度,敷衍了事。制度建设本身是一门学问,需要科学的态度、审慎的作风、务实的精神。制定什么制度,制定到什么程度,要在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的反馈过程中,通过不断的调整和完善,最终达到适应反腐倡廉实践的需要,制度建设才能得以良性发展。
    (二)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据不完全统计,从改革开放以来,仅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就有6000余件。这些制度几乎囊括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方面面,但其收效却不能令人满意。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度就是规矩。既然是规矩,就要有内容、主体、程序、监督等实质性要求。但是,现有的一些制度存在内容空洞、要求笼统、难于操作的问题。制度建设在内容上的空洞化,使制度看似健全,实则无从执行,从而使制度的权威受到藐视,尊严受到挑战,公信受到怀疑。我们在制度中所预设的种种监督、制约、惩处机制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以至出现了制度虚置、机构虚位、功能虚化的问题,这使得规范的制度得不到遵守,各种潜规则却大行其道,大大打击了人们对制度反腐的信心和决心。
    (三)制度执行主体责任不明确。制度设置作为一门科学,其主体不仅仅是制度的执行者,还必须包括制度的制定者、制度的监督者和制度的评价者。特别是从制度的监督角度看,制度制定如果忽略了制度的供给者、监督者和评价者的参与,往往会给制度设计带来很大的疏漏。一个制度出台后能否有效施行、能否体现出其应有的效果,制度的制定者、监督者和评价者,都应该负起相应的责任。而当前几乎所有的制度,都只有制度的执行者成为制度建设的唯一责任者,而其它各方都不能负起自己应有的责任。这是导致制度执行不力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四)责任追究不到位。对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进行责任追究,是形成良好制度执行环境的重要基础。当前,一些制度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甚至被随意变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违反制度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追究和惩治,制度的权威没有得到有力维护,由此诱发了恶性循环。现行很多制度的内容只是重在提醒和警告,对违反者的处罚失之于软,失之于宽,违反制度的成本太低,对与制度有关的制度制定者、监督者和评价者的连坐责任追究更是无从谈起,制度的权威大打折扣,制度的生命力不能不受到怀疑。
    二、着力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思考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必须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取向,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建成制度体系为目标,加大执行监督为根本措施,找准着力点,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一)狠抓宣传教育,提高制度执行的自觉性。自觉执行制度,主动维护制度是提高制度执行力的根本。广大党员干部思想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制度执行情况的效果。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规教育,要常抓不懈,达到入脑入心,进而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的自觉性。一是要突出重点。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制度执行上的典范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反之,领导干部违反制度,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主动将反腐倡廉制度宣传融入反腐倡廉“大体系”中,充分认识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重要意义,端正各级领导干部对制度执行的认识,率先做提高制度执行力的模范,发挥教育一批,带动一片,影响全局的整体效应。二是要创新形式。在宣传教育的过程中,要打破原有宣传教育简单的条条框框的机械组合,要结合身边的正反典型案例,帮助受教育对象树立正确的执纪执法观;教育要选准载体,形成各具特色的廉政文化,扩大制度的影响力和覆盖面,形成人人知晓制度,个个执行制度的局面。三是要注重实效。注重实效是关键。我们个别单位和领导干部,对上级制定的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高,重视不够,甚至只是把制度搁在桌上,挂在墙上,写在纸上,念在嘴上,在形式上挖空心思,面子上搞得轰轰烈烈,但就是不放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效果不佳。因此,必须在教育的实效性上下功夫,做文章,要摸着石头过河,脚踏实地的执行好反腐倡廉制度,以免出现好大喜功的“面子工程”,对反腐倡廉建设于事无补。
    (二)夯实制度基础,增强制度执行的科学性。推进反腐倡廉工作,首先要在制定好的制度上做文章。制度要富有时代特色,要紧紧围绕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实现淘汰一批,完善一批,增补一批的调整;制度要兼有针对性和延展性的特点。制度的针对性要求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围绕群众呼声高,关切深,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开展建设,真正做到有的放矢,避免制度建设过程中“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现象。当经济社会发展到一个新的时期、新的阶段,反腐倡廉工作也会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在构建惩防体系加强制度建设时,一定要周密思考,既要注意全面创建,不留空白和死角;更要注重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要依据市场经济原则和反腐倡廉要求,加大对腐败现象新情况新特点的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通过科学系统地分析论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和制衡权力运行的保障机制,防止权力滥用的监督机制,以及发生问题后的责任追究机制。制度设计一定要科学、严密、操作性强,尽可能减少单位或个人自由裁量的空间。要通过以预防为取向的科学制度设计,最终使人不想腐败,不敢腐败,也不能腐败。
    (三)强化监督、严格追究,提升制度执行的权威性。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重要手段。霍布斯说“不带剑的契约不过是一纸空文”。创建反腐倡廉制度是构建法制“防火墙”,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党和政府防腐治腐的坚强决心,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若没有强制性和威慑性,就会变成“稻草人”或不带电的“高压线”,就难以发挥应有的效力。对于因违反制度而被追究的一方来说,接受追究是其不可回避的义务。但对于行使监督权的一方和行使责任追究权的另一方来说,这确是他们不可回避的责任。而责任追究不到位,则往往是后两者没有尽到责任,这是制度执行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最主要原因。而要改变这种现状,只有建立起制度执行者、执行监督者和责任追究者三方的利益制约机制,使三方的利益处于“零和”状态,才能消除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中“老好人”的现象,使监督和追究真正落到实处。因此,明确并切实追究监督者和责任追究者的责任,是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保证。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制度执行的严密性。各级领导应把制度执行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机结合,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强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执行力的高低关乎政令的畅通,因此,必须自上而下层层抓好落实,进一步健全制度执行成效的责任制,扫清制度执行道路上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制度执行搞好组织保障,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在执行制度环节,领导干部应按照“先于、严于、高于”的标准履职,提升制度执行力的导向性。作为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把认真执行制度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之中,将制度执行力作为述职述廉的一个重要内容加以强调。要牢牢把握制度准绳,不搞任何形式的特殊化,自觉树立法律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躬行示法,严于律己,以自身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去引导人,服务改革发展,坚决向一切藐视制度、违反制度、践踏制度的行为说不。

(作者:罗讯    中共沅江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